看完這些,還有人敢製造傳播「食品謠言」嗎?

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方面的關注度和要求日益增長,與食品安全有關的網絡謠言也甚囂塵上。

“塑料紫菜”平地炸雷

“塑料大米”接踵而至

“棉花肉鬆”三人成虎

“假雞蛋”沸沸揚揚

“塑化劑麵條”風波未平

“衛生紙饅頭”一波又起......

看完这些,还有人敢制造传播“食品谣言”吗?

真正是兔起鶻落,絡繹不絕。個別造謠者甚至直言:“謠言並非止於智者,而是止於下一個謠言”。

看完这些,还有人敢制造传播“食品谣言”吗?

每一次類似的謠言傳出後,不僅引起消費者恐慌,也都給相關產業造成巨大損害。所謂“造謠一張嘴 ,闢謠跑斷腿”。大多數謠言嚴重缺乏常識,但並不妨礙其在網絡和微信上四處傳播。天水的衛生紙饅頭謠言未息,我們身邊就又出現了同款謠言,同樣造成網民集體圍觀。

個別網民從關係自身角度出發,抱著懷疑一切的態度,最終按自己的邏輯想法,炮製演繹出一個虛假信息或事件,發佈到網絡、微信上,成為謠言源頭。或者是個別自媒體為了博人眼球,套取流量,做到廣告宣傳之目的,故意製造噱頭,或以聳人標題,炮製謠言和假新聞。還有部分網友同樣因為不安全感和宣洩的需求,被謠言蒙敝,未予識別直接轉發信息,跟著起鬨,有的甚至利用“貼近性”將事發地移花接木到本地,無意中做了傻事,擴散謠言,被追究責任,最終害人害己。

網絡食品謠言既有針對個人、企業的誹謗,也有針對社會公共事件的捏造。小而言之,網絡食品謠言敗壞個人、企業的名譽,給受害者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與精神困擾;大而言之,網絡食品謠言影響社會穩定,給正常的社會秩序帶來現實或潛在的威脅,甚至損害國家形象。

為了懲治食品謠言,2017年7月26日,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10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加強食品安全謠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動公開政務信息,及時組織闢謠,嚴厲懲處謠言製造者和傳播者。

看完这些,还有人敢制造传播“食品谣言”吗?

下面是一些傳播食品謠言,被公安機關拘留的一些案例,足以令人警醒!

2017年5月,四川眉山:女子拍攝“肉鬆是棉花”視頻被拘留5日;

2017年5月,山東青島:兩女子拍攝謠言視頻“棉花造肉鬆”,被行政拘留5日;

2017年5月,江蘇宿遷:兩女子製作“肉鬆棉花造”虛假視頻,被拘7天;

2017年5月,浙江金華:肉鬆是棉花做的,永康大叔被浙江永康警方行政拘留7日;

2017年5月,福建石獅:兩名“棉花肉鬆”造謠者投案自首被免予處罰。

2017年5月底,湖北荊門:女子跟風拍“棉花肉鬆”視頻發朋友圈,被警方處罰;

2017年5月,浙江仙居縣:一網民造謠稱“食用楊梅、李子,將感染sk5病毒”被仙居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017年5月,浙江溫州:一村民造謠“打楊梅農藥致死”被依法行政拘留2日。

2017年5月,內蒙古巴林右旗:造謠者在牧民朋友微信群發佈“塑料大米”不能吃的虛假信息,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017年5月,海南東方:女子發佈已被闢謠的“塑膠大米”視頻,被拘留5日;

2017年5月,海南海口:女子發視頻謠傳“塑膠大米”,被拘留5日。

2017年6月,廣東雲浮:女子拍攝“棉花肉鬆”虛假視頻,被行政拘留7日;

2017年6月,寧波慈溪:“楊梅打膨脹劑”視頻造謠者被拘留7日;

2017年6月,江西安福縣:“吃楊梅江西367人感染sk5病毒”造謠者被處以行政拘留七日、罰款500元的處罰;

2017年6月湖北省通城縣:一男子因在網絡散佈“兒童吃辣條死亡”的虛假謠言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2017年7月福建晉江:兩名“椰果飲料會吃死人”造謠者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看完这些,还有人敢制造传播“食品谣言”吗?

2017年,僅公開報道就有50餘件(次)食品謠言處罰追責案例,其中9件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40人被處以行政拘留、7人被處以行政罰款等其他處罰。

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根據不同情形,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在食品謠言中,不僅造謠者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且傳謠者達到一定條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很多人在傳播謠言時,都覺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趕快讓大家都知道,萬一是真的呢?事實上,一次不經意的轉發,往往是在助紂為虐,很多謠言製造者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看完这些,还有人敢制造传播“食品谣言”吗?

那麼,製造和散佈食品謠言又需要承擔那些法律責任呢?

1、民事責任

即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責任

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者,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所以說,若散佈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3、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網絡造謠”,根據具體情節,涉嫌構成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部分罪名將面臨最高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兩高《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公安局網監大隊表示,將繼續加大對食品安全謠言的打擊整治力度。根據刑法,捏造並散佈虛假食品安全謠言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涉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尋釁滋事罪等多種犯罪,公安機關將予以嚴厲打擊;對於製造、散佈食品安全謠言,不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作出治安處罰。

國家網信辦發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尤其針對目前自媒體平臺蓬勃發展的現狀和問題,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行為提出了資質審查和信息備案規定。加強對網絡傳播平臺的監管,嚴厲打擊自媒體、微信公眾號等“唯流量論”、“蹭熱點”等標題黨行為。

看完这些,还有人敢制造传播“食品谣言”吗?

深受謠言困擾的食品經營戶該怎麼做?

謠言涉及的當事經營戶是闢謠的第一責任主體。對於明確指向具體企業的謠言,因此,建議食品經營者在面臨食品安全謠言時,主動發佈澄清說明或公告。另外,也可以通過舉報或報警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二十一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散佈食品安全謠言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食品企業可以要求食品安全謠言侵權方刪除網絡謠言,若對食品企業造成實際損失,則可以要求食品安全謠言侵權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凡經權威部門認定的食品謠言,一經發現,網絡運營者應立即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從維護食品企業的合法權益。微博、微信等平臺也應及時清查發佈食品謠言信息的相關平臺賬號,對違規內容和評論一律不予以通過,對嚴重違規的賬號要嚴肅查處。

互聯網時代,我們每個人都身處其中,網絡自媒體也不是法外之地。信息發佈者不能沒有底線、無所畏懼,網友們也要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在此,涇川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網民要做到守法自律,文明上網,不信謠、不傳謠。若無法核實消息來源時,可上網搜索有關信息,或直接向食藥監管部門和警方反映。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我們每個人都是食品消費者,每個人也都是食品提供者。想清楚,才能做到手不滑,心不壞。畢竟,食品安全的底線考量的是人的良心。

來源/涇川食藥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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