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里加「地溝油」,檢驗報告卻說合格,結果法院這樣判……


火鍋里加“地溝油”,檢驗報告卻說合格,結果法院這樣判……

火鍋店老闆因為“地溝油”被抓,蹊蹺的是,油料的檢驗報告卻顯示符合安全標準……9月18日,這樣一起案件在四川成都的簡陽法院開庭。經審理,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到五年不等。

這也是成都全市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老闆還被判令支付銷售額十倍的賠償金1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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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早上“關門煉油”

兩年後終被發現

2015年5月,四川成都市簡陽市民劉女士和丈夫陳先生夫妻倆在簡陽市賈家鎮開了一家青椒魚自助火鍋店。據店員提供的證言,火鍋店平時生意不錯,在當地小有名氣,平均一天有二十多桌客人來店裡消費。 然而,食客們沒有覺察到,這家火鍋店裡的油是“無限循環使用”的。

據承辦法官介紹,夫妻倆專門利用早上10點營業前的時間,將前一天從店裡回收而來的鍋底,經過過濾、打撈、加熱、高溫提煉等“工序”熬成半成品,期間還會混入少量新鮮的食用油,最終制成火鍋油,供顧客食用。

“為了不讓食客嚐出異樣,混入新鮮油的比例以及火候,都有講究。據老闆介紹,他以前在龍泉驛一家火鍋店做後廚時學會了這套,自己開火鍋店就把方法‘傳’給了廚師。”承辦法官介紹道。

不過,2017年8月,在火鍋店開了兩年多後,夫妻倆的“生意”做到了頭。當時,簡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查時發現了火鍋店後廚的“煉油”工具,於是把線索提供給公安部門,對火鍋店進行查封扣押,現場回收的油料也被送到權威部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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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報告說油品“安全”

專家出庭證實“有毒”

檢察院提起公訴後,還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將夫妻倆以及廚師起訴到簡陽法院。檢方認為,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權,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018年9月18日,本案在簡陽法院開庭,合併審理。 儘管辦案人員在現場查獲了油料和工具,然而,循環使用油料的多份檢驗報告卻顯示“符合安全標準”。

對這個檢驗結果,辦案人員也感到意外。為此,庭審中,參與制定檢驗標準的省、市兩級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2名委員以專家輔助人身份出庭作證。 根據專家出示的名錄,使用過的食用油被確定為非食品,屬於“餐廚廢棄油脂”,按照法律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對這個檢驗結果,專家們解釋,因為涉案油料已經不是食品,對其的檢驗標準不能按照一般的食品標準來檢驗。

此外,專家還表示,在制定檢驗標準時,出於成本考慮,納入檢驗項目的有害物質是有限的,無法窮盡,檢驗時沒有把所有高溫裂變產生的有害物質納入檢驗範圍。 最終,專家在庭審中證實,即使檢驗報告顯示符合安全標準,循環使用的油已不屬於食品,對人體健康也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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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

三人被判二年至五年不等


9月18日下午,經過3個小時的審理,夫妻倆以及廚師三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1萬至1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也是成都首例刑事附帶民事的公益訴訟案件。在民事部分,法院判令火鍋店經營者支付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金額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17萬餘元。

“考慮到證據難保留和維權成本,消費者很少主動採取訴訟的方式向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商家主張權利,正是基於這樣的現實,法律才授權檢察院代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保障消費者權利,懲罰不良商家。”據承辦法官介紹,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今年3月2日兩高聯合發佈的司法解釋裡新增的案件類型,旨在追究被告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節約司法資源。

據瞭解,“十倍賠償金”賠給誰、誰來收、怎麼用,目前在法律上尚存在空白。承辦法官告訴記者,他們為此專門進行了討論,最終確定這筆錢作為專項公益基金,用於治理環境汙染、支付環境資源、食藥安全相關的賠償等公益事項。

“如果之後有本案的受害者找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也可以按照規定把錢賠給個人。”她補充道。

油品安全嗎?

根據專家出示的名錄,使用過的食用油被確定為非食品,屬於“餐廚廢棄油脂”,按照法律規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對其的檢驗標準也不能按照一般的食品標準來檢驗。

路邊夫妻店銷售金額怎麼定?

承辦法官介紹,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在於銷售金額的認定。據介紹,刑法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設置了三檔刑罰,由輕到重依次是:五年以下拘役或有期徒刑,五到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銷售金額達到10萬,銷售時間較長,就屬於法律規定的刑期在五到十年的檔次。承辦法官表示,根據夫妻倆的供述,火鍋店兩年的銷售額達到了上百萬元,而公安機關通過調查火鍋店購買的食物原料、店員工資、店鋪租金也試圖證明其營業額達到了數百萬。但在認定數額時並未採納上述證據。

“當證據不足時,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就低認定數額,因此我們按照購買定額髮票的金額和現場查到的記賬本里2018年8月11日到8月18日的數額扣除酒水金額,認定犯罪數額達到了11萬餘元。” 而民事部分的十倍賠償金的基數,則按照火鍋的銷售額,即8月11日到18日的賬目扣除酒水後的1.7萬餘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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