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還駕車 危險駕駛獲刑罰

近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謝某危險駕駛,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

安源區法院審理查明,某日晚,謝某醉酒後駕駛轎車沿公園路由北往南行駛,20時02分行至某酒店路段時,與前方段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段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謝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鑑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0mg/100ml。次日謝某主動投案。

安源區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其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從重處罰。已賠償被害人段某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