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場裡的「黑手」

篮球场里的“黑手”

秋高氣爽,許多籃球愛好者都會利用業餘時間到球場上運動玩樂,揮灑汗水,而自己隨身攜帶的鑰匙、錢包、手機等物件則隨意的放在一邊,殊不知,這剛好給了小偷可乘之機。近日,荔城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鄭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六千元

篮球场里的“黑手”

法院經審理後瞭解,被告人鄭某系仙遊縣人,大專畢業後就當起了無業遊民,整天無所事事,喜歡泡吧閒逛。2017年9月24日,鄭某在荔城區鎮海街道體育中心籃球場內閒逛,看到籃球架上有一個胸包,遂起了盜竊之心,見無人注意,便該胸包盜走,迅速離開現場。回到家後,鄭某才將該胸包打開,發現包內有兩部手機,一個錢包,車鑰匙等物品,鄭某對自己的偷盜行為絲毫沒有愧疚之心,很快便將包內錢財揮霍一空。

嚐到不勞而獲的滋味,鄭某將包內錢財花光後,於10月21日早上8時許到球場內蹲點,尋找作案目標。留意到籃球架下有一部手機,乘其不備將該手機盜走。

篮球场里的“黑手”

兩次“順利”的偷盜讓鄭某有些飄飄然,11月2日,鄭某到該球場內以自己的衣服為遮擋將放在籃球架下的一部iPhone6s Plus手機手機盜走。得手後迅速跑到一家手機店內,將盜得的手機以260元的價格賣給店主。又於同年12月4日晚和12月19日下午以同樣的手段盜走一臺iPhone6s Plus手機和一臺iphone7 Plus手機,隨後便到不同地段手機店內分別以300元、1600元的價格將手機賣給不同的店主。

篮球场里的“黑手”

12月21日,用贓款在網吧上網的鄭某被民警抓獲,經鑑定,鄭某所盜手機及其他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6224元。

荔城法院認為,被告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622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部分贓物已追回併發還被害人,可酌情對被告人鄭某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

市民外出運動時儘量不要攜帶貴重物品,若攜帶了運動時也要提高自身防範意識,看管好自身財物,如發現物品被盜,第一時間報警。

文|姜磊磊 曾榮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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