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車主允許他人駕駛車輛致使車主遭受損害交強險是否賠償

以案說法:車主允許他人駕駛車輛致使車主遭受損害交強險是否賠償

老王駕車參加朋友聚會,聚會結束後老王考慮到自己飲酒了,於是讓席間沒有飲酒的老邱開自己的車送自己回家。車到老王家小區外,看見馬路邊停車位上停了一輛自行車,於是老王自告奮勇下車搬走了自行車。但是老邱剛考取了駕照車技不佳,加上車位狹小,前後都停著汽車,老邱在騰挪之間手腳失措,錯將油門當作了剎車,一腳油門將站在側面指揮的老王撞倒,造成老王腿部嚴重受傷。

保險公司出險以後讓老王先去住院,然後再談理賠事宜。但是等老王出院後找到保險公司協商賠償時,保險公司卻拒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老王的損失,理由是老王是肇事車輛的車主,是投保人,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的“第三人”範疇。經多次協商未果,老王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開庭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支持了老王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賠償老王的損失。

判決書在說理部分是這樣認為的: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但這是對被保險人範圍的籠統概括規定。實踐中,這兩種人是不可能同時駕駛機動車的,只能擇一出現,即在具體到某一特定的交通事故時,被保險人要麼是投保人本人,要麼是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換言之,就某一具體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只能是一個而不會是多個。也就是說,交強險中的“被保險人”是特定化的概念,只有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才能確定。因此,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造成非本車上人員的投保人損害時,被保險人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而非投保人,投保人此時與其他人一樣,處於第三人的地位,交強險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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