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法院是否保護?

以案說法: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的“貶值損失”法院是否保護?

老王在駕車上班途中被另一輛車追尾,老王的車受損嚴重。在走完了正常的報警、定損、維修等程序後,老王與肇事方及其保險公司在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否應當賠償的問題上產生了分歧。老王的車是購買使用了不到一年的“準新車”,平時也愛護有加,看見愛車損壞,老王心疼不已,堅持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的貶值損失。而肇事方及其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已經按照老王的要求在4S店維修完畢,老王就不應當再提出其他的賠償要求,於是堅決不予賠償。雙方多次協商未果,老王遂一紙訴狀將肇事方及其保險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自己愛車的“貶值損失”。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出乎老王的意料,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書的說理部分總結下來大致是這樣的:

1、對於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要根據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綜合予以判斷,目前我國尚不具備完全支持貶值損失的客觀條件。比如因維修導致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從而產生損益相抵的問題等。

2、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要兼顧一國的道路交通實際情況。在事故率比較高、人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尚需提高的我國,賠償貶值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3、在我國目前鑑定市場尚不規範,鑑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由於貶值損失確定的不科學,導致可能出現案件實質上的不公平,加重侵權人的負擔。

4、客觀上講,貶值損失幾乎在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上都會存在,規定和支持貶值損失可能導致本不會成訴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湧入法院,不利於減少糾紛。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在現階段各級法院對於事故車輛的貶值損失持保守態度,原則上不予支持,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12年11月出臺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中未將事故車輛的“貶值損失”列入車輛損失範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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