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企業在經濟交往中防止合同欺詐的對策(之七)

談企業在經濟交往中防止合同欺詐的對策(之七)

七、變更合同條款應當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並妥善保管

筆者在工作中發現,一些企業對變更合同條款十分隨意,有時用電話、傳真通知對方了事,不管對方是否同意。一般而言,在經濟交往中占主導地位的一方,比較容易出現這種情況。他們會認為對方公司是有求於自己的,是“嘴搭在我的鍋邊上吃飯的”,我說什麼你都得聽著。反正我已經把合同變更的事情告訴你們了,必須按照我說的履行,不行也得行!這種隨意變更合同必將面臨法律風險,一是變更的合同條款並不生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7條規定,只有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方可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還要辦理相應的手續。因此,在一廂情願,單方面變更合同的情況下,變更的條款並不必然生效;二是可能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這種隨意變更條款的行為極有可能是以減損對方的合同利益為代價的,而這種利益上的減損,很有可能導致對方在簽訂合同當時所設定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從而導致對方拒絕履行合同。所以說,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單方面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很有可能造成“兩敗俱傷”的結果。

同時,對於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條款的證據(即變更後的合同)一定要妥善保存。否則一旦對方“耍賴”,因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合同已經變更的證據而有理難爭,造成損失。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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