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聽說過人壽保險的「避債」功能嗎?

你聽說過人壽保險的“避債”功能嗎?

相信不少人一定聽過一些保險從業人員在推銷保險時對你說,人壽保險不被凍結、離婚不分、欠債不還等說法,而且好像都說得有理有據,但是實際上又是怎麼樣的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避債”行為,也就是逃避債務行為,在全世界都是非法的。任何故意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安排,都可能導致無效。所以說人壽保險“避債”是一種不準確的說法。

準確的說法應該是,人壽保險因其特殊的結構和法律特性,在滿足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起到資產保全、依法對抗債務的作用,從而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因此,並不是所有的人壽保險在任何下都可以實現債務隔離的。

你聽說過人壽保險的“避債”功能嗎?

社會上流傳著幾種常見的錯誤說法,主要有:

1. 人壽保險不被凍結、離婚不分、欠債不還。

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人壽保險中的權益大部分都是可以轉化為財產,如現金價值、保單分紅、保單年金、人壽保險理賠金、醫療保險理賠金、大病保險理賠金。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除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務(其中沒有包括人壽保險)外任何財產都會被執行。因此,保單的相關權益只要變成了權益人的財產,就必然會被清償其債務。人壽保險可以實現債務隔離,是因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往往屬於不同的人,且他們之間又不負有債務連帶責任,而這些權益分屬於不同的人。

具體主要由以下幾種情況:

  • 現金價值和保單分紅是投保人的財產權益,不用抵償被保險人或者其他受益人的債務。
  • 年金、醫療保險賠償金、大病保險賠償金等是生存受益人的財產,一般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年金的生存受益人也有可能是投保人,此處這種情況除外),肯定不用抵償投保人或者其他死亡受益人的債務。
  • 情況三:人壽保險死亡賠償金屬於死亡受益人的財產,不用抵償被保險人的債務。

從上面三種情況可以看出,保險沒有任何非法規避債務的功能,而是因為依據保險合同,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財產在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進行了合理合法的流轉,從而達到了資產保全的目的。

2. 投資型的人壽保險會被抵債,但保障型、不帶分紅的人壽保險就不會被抵債。

這種說法也是不準確的。法律一般不會區分人壽保險是投資型還是保障型,只要屬於被執行個人的財產,被執行的命運基本就是確定的。

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第一條規定,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保單紅利、或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屬於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到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後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你聽說過人壽保險的“避債”功能嗎?

人壽保險因其特殊的結構和法律特性,在滿足某些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起到資產保全、依法對抗債務的作用,從而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因此,當有人告訴你擁有人壽保險就可以欠債不還時,那你還是趕緊另找一個靠譜的人來做保險方案吧!

寫在最後:希望通過今天的分享,可以幫助到大家更好地認識保險,也歡迎分享給有需要的親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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