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律师专业化的一点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对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细,越来越深。同样,法律服务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基于这样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对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问题,越来越得到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以及社会各界法律工作者的高度重视。2002年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的主题之一就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定位和专业特色,论坛还就“专业定位与专业品牌以及专业化方向发展”发表了“上海宣言”。许多资深律师和专家学者就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实施,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笔者认为,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法律服务专业化是大势所趋,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

谈到法律服务专业化,首先考虑到的就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但是,律师的专业化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并非同一概念,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侧重点不同,形成机制、构成要素都不尽相同。但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目的都是要为社会、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没有专业化的律师,就不会有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同样仅有专业化的律师而没有专业化分工的律师事务所,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也无法实现。这里面首要的问题还是律师的专业化问题,律师专业化是前提,解决了律师的专业化问题其他问题就容易得多,也会水到渠成。因此,本文仅就实现律师专业化问题提几点粗浅的认识和设想。

对律师专业化的一点思考

一、实现律师专业化所面临的障碍。

律师专业化问题已经讨论了多年,北京、上海的律师已经率先进行了许多实践和探索,但是在其他城市和地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律师专业化仅仅是一个遥远的理论概念。据报道,北京市的执业律师已经形成或初步形成专业化定位的约占30%(数据来源于2004年发表在中国律师上的《专业化是律师业发展的必然选择》,骆轩文),而其他地区还未见报道。未见报道的原因是无法统计,还没有形成足以统计的规模。执业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社会的精英阶层,他们不乏智慧,不乏对社会、对市场的洞察力,不乏对未来法律服务竞争业及其发展趋势的职业敏感。可即使在北京地区,也仅仅三层的执业律师有业务领域的定位,这说明在实现律师专业化的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客观障碍,这些障碍成为执业律师专业化定位和发展难以逾越的鸿沟。因此,要实现律师专业化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找出这些障碍,对这些障碍及其成因逐一加以分析,从而找出应对措施,以实现律师专业化的快速发展,从而在实现律师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为社会、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良的、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障碍一:市场需求的不充分和不均衡。

首先,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才会有市场细分的要求,才会出现更加细致的专业化分工,因此说专业化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经济越发达,专业化需求就越强烈。律师业作为服务行业,其专业化前提同样是新经济关系的出现,由此而带来的客户需求。有需求才会有市场,有市场才会有业务空间,才会形成产业经济。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其完善和成熟的程度与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法相提并论。市场经济的不发达其专业化的要求同样不会很充分,对律师行业的专业化需求也会很弱。加之我国地区经济差异很大,市场的发达程度千差万别,这种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了专业化分工需求的差异。对律师专业化的需求差异也是一种必然。而且,即使有专业化的需求,对专业化程度的需求也会不同。因此,经济环境直接决定市场需求,地区经济的不发达直接导致客户需求不足,进而影响律师专业化的实现。

其次,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样是律师专业化的一大障碍。法治环境的好坏能够直接影响客户的需求。法治环境包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地区(区域)的司法状态等等。在一个区域内,如果社会群体都认为,权大于法,认为找法律不如找关系,找律师不如找法官的时候,那么对律师的需求与依赖是很差的,律师专业化更是无从谈起。 虽说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距离一个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而且法治环境的差异很大。在经济发达地区,在大中城市,由于社会公众整体素质较高,法律意识较强,法治环境相对好一些,而在中小城市,无论社会公众还是司法人员法制意识都极为淡薄,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信仰,在这样地区对律师的需求会很差,专业化的律师更没有多少存在的价值。

市场需求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原动力,这是市场经济的永恒规律。经济不发达,经济规模不足以产生专业化的需求,加之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降低了对律师专业化的需求。因此,需求不足是律师专业化实现的主要障碍。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全能”律师(一般的说法是“万金油”律师,但笔者认为此说法有一定的贬义成分,“万金油”律师一方面是市场需求决定的;另一方面确实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弃用此说法),是与市场的需求密不可分的,市场需求的不充分和不均衡,形成了地区差异,有的地区专业化程度高一些,有的地区专业化程度很差,多数地区仍然是“全能”律师,这是市场需求的导向作用,市场需求的不充分,是律师实现专业化的主要障碍之一。

障碍二:执业律师的生存危机。

案源是决定律师生存的首要条件。案源不充足,律师就会面临生存危机,就无暇顾及专业化发展。一个律师能否取得足够的案源,一方面取决于律师个体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程度。一个律师的社会关系越丰富,其资源占有率就越高,其案源就越充足,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所决定的,既无论什么事情,大家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客户的需求也同样,有需求的时候,先会想到通过一定的关系来联系。对律师来说,有了足够的社会关系就有了案件来源的基础。因此,为得到案源,律师都会采取各种手段建立人情关系网,在此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由于在处理案源问题上全凭律师个人的能力和关系,一旦得到案源,不论是否属于自己专业领域;无论是否有过该类案件的办理经验,都要硬着头皮办下去,不愿也不可能将案源转给其他律师或与其他律师合办,因为这些案源都是律师在此之前或之后付出相当的成本而得来的,如果转移出去,律师本人就白忙活,这不符合投入产出的经济规律。一个律师案件来源的主要渠道是:朋友、亲属、过去的同事、顾问单位、同学、当事人推荐、律师事务所接转等等,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司法人员介绍过来的。在律师行业中有种说法就是,律师两手都要硬。即一手是关系;另一手是业务能力。而实际上做起来很难,术业有专攻,律师不可能把所有的业务都做得又精又专,因为人的精力和时间投入是有限的,律师需要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开拓案源和扩大影响上,以便接到成本更低的案件,而每个案件的来源是充满竞争和支付感情的成本,甚至是直接的利益再分配。因此,律师是无法将案件交到所里或与其它律师合办,因为成本无法分担。没有案源律师就会面临生存危机,案源不够就会吃不饱,就不会形成积累。因此,对于一个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面对案源是没有其他选择的,他要千方百计的把案件接到手,否则他无法生存。同时,他得不到案源,也得不到锻炼。基于这种情况,一个“全能”律师要比专业律师生存空间更广阔,也更实在,律师也积极的把自己包装或者塑造成一个“全能”的形象,以便有更多的案件来源。

现阶段,由于社会关系的差异,形成案源差异,造成律师的收入参差不齐,其结果是20%的律师获得了本地区80%的收入,80%的律师仅有20%的收入,这80%的律师都存在案源严重不足的状态,有约20%左右的律师收入水平很低,有些甚至还达不到地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而官方的声音却是,我国律师从业人数严重不足,官方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拿我国执业律师的总数和我国总人口来比较,以及西方国家的从业比例,或许从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需求来看,律师从业人数明显不足。但是,笔者认为,衡量我国律师行业从业人数是否与市场需求平衡,所要考虑的因素,一是我国的经济总量占人口的比例基数;二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三是国家的法律体系;四是行业内部的竞争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虽然很大,但是一平均下来少得可怜,根本无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尚无法支撑行业需求;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英美判例法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对律师的需求同样差异很大;行业的竞争程度可以从律师整体的收入水平来衡量,因为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律,稀缺的行业必然是一个的高收益的行业,可目前执业律师的整体收入水平,尤其是平均收入水平却令人堪忧,很多律师表面上,有车有房,花钱很大方,似乎都挣了很多钱,可实际上,律师无时无刻不在包装自己,同时出于自尊的需要,需要树立一个成功律师的形象,以此来赢得客户,也赢得社会的尊重,可是律师兜里的钱是数着花的。我国律师从业人数是不足还是超额,尤其在大中城市,由此可见一斑。关于我国律师从业人数是否充足的问题,很多专家学者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法不一,但是很多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收入低下,案源匮乏,生存困难,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竞争。回到前面,一个律师能否取得足够的案源的另一个方面,就是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程度。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合法从业人员有六支队伍,一是律师;二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是社会法律咨询机构;四是专利、商标、税务、工商代理;五是企业法律顾问;六是从事诉讼代理的公民。还有一批不合法的黑律师(以律师名义从事有偿代理的公民)。除律师之外的这六类从业人员,不仅对正规律师产生强烈竞争冲击,而且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这里面黑律师、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在低端法律服务市场与正规律师竞争,这部分人可以采取不开票、包打赢、直接联系法官等等手段争取到案源,具有正规律师无法比拟的优势。年轻律师赖以生存的低端市场几乎被瓜分殆尽。

没有足够的案源,就无法生存,就不会有经验的积累,缺乏经验的积累、生存困难,就不会有发展,专业化就无从谈起。当然,实现律师专业化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生存,更好的发展,但是应当明确的是,一个专业化律师首先应当是一个“全能”律师,应当对各种案件都有所涉猎,一个专业化的律师如果知识面狭窄,从业经验不够丰富,是很难达到一个专业化的水准,律师只有“长”大了,才能向专业化分工发展。因此,律师的生存困境是实现律师专业化的又一大障碍。

障碍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宏观引导不足。

近年来,关于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但是理论探讨多,实践探索不足。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对律师的专业化问题重视不够、宏观引导不足。美国纽约市律师协会有180多个专业委员会,业务分工非常细,专业委员会成为律师协会富有生机的力量源泉。专业委员会既是律师专业化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引导律师从事专业化的原动力。我国的情况是地区差异很大,比如北京地区,北京市律协原有30个专业委员会,2004年6月又增设了16个专业委员会,总计46个专业委员会,而且每个专业委员会的规模较大,专业划分也比较细,这对律师专业化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而全国律师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仅13个,且专业划分工不细致、不明确(当然,这里面有操作的难度),无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目前辽宁省律协下设了8个专业委员会,从分类来看仍然是比较传统的法律业务,没有更加细致的分类。这一方面是由于目前辽宁地区的法律服务层面仍然局限在原有比较传统的业务领域,没有进一步的专业化细分;另一方面说明我们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仍然滞后,缺乏适当超前意识。而且,各级行政司法部门、律协没有形成律师专业化的培训体系和制度。缺乏有效的引导也是律师实现专业化的一大障碍。

障碍四: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观念不强,更缺乏积极性。

法律服务的专业化,更多的是依赖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分工,律师事务所良好的专业化分工,会有力的促进律师专业化的发展,使一个专业化的律师有所依托。一个律师事务所要形成专业化分工,必须要有良好的包括分配机制在内的运行机制,只有形成这些机制才会加速律师专业化的形成。但是,目前的情况,我国很多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的道路上仍然停滞不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是观念问题,很多律师事务所一谈到竞争优势就想到服务规模的大小,似乎服务规模越多越全,越能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竞争优势,而忽视了市场扩展和专业化水平之间的必然联系。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很多律师事务所把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服务规模的扩展上,而忽视了对律师事务所专业化水平的发展,对律师的专业化问题也无从谈起。实际上,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品牌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质;二是量。“质”是专业化,“量”是规模化,光有“量”,没有“质”,无法成就一个品牌所。以沈阳市的情况看,同方、申扬等综合实力比较强的律师事务所虽然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是没有形成专业化服务,连起码的雏形也不具备,虽然有个别的律师在专业化方面有些定位,但是没有形成规模,专业化的程度也仅仅是形式多于实质。律师的单打独斗依然是绝对主流。究其原因,除了市场需求不足外,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深入分析还有:一是律师单打独斗有利于发挥律师个人的能力,有利于调动积极性,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创收;二是合伙人比较省心,因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比较复杂,而且所付出的成本也会很大,合伙人由于业务收入差异很多,苦乐不均,案件来源也是各有渠道,成本更是千差万别,合伙人之间的思想要达成一致是很困难的,而且每个合伙人自己的业务还自顾不暇,哪有时间考虑长远?!作为一个中小型的律师事务所,专业化的问题更是难以实现,合伙人自己的业务都不饱满,根本不可能为了长远的发展搞专业化。合伙人缺乏积极性是制约律师专业化发展的又一个障碍。

障碍五:律师本身缺乏对专业化的认识和定位。

这是律师实现专业化的主观障碍。由于以上种种客观障碍,律师在实现专业化的道路上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但同时也存在律师对专业化认识不足以及无法定位的现实障碍。有些律师认为专业化离自己还很遥远;有些律师认为即使实现了专业化,对目前的生存状态也不会有太大的改观;有些律师对目前的法制环境丧失信心,认为专业化的有无没有意义;有的律师仍然热衷于搞关系。这些都是认识问题,还有无法定位的问题。很多律师都是从法律院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背景,在定位的问题上比较困惑,而且容易被“时尚”所左右。前几年,证券市场如火如荼,热衷于证券的律师就大量涌现,过一段,国企改制、公司并购重组炙手可热,再后来房地产持续升温,大量的律师又开始定位在公司业务、房地产业务。有专业知识背景的律师,也容易被利益驱动而盲目跟风,最后的结果,是专业化变成了利益化,哪有利益,哪的利益大就往哪钻的局面。而专业化的目的除了要为市场提供更加精深的服务,对于律师来讲,更重要的是要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如果大家都定位在一点,这种优势就不复存在。目前的情况来看,定位房地产领域的律师较多,这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刚刚起步,业务空间很大,再加上房地产业务的标的额都很大,从事这一领域律师会有很好的经济收益而导致的。然而房地产领域很大,可以进行很大的细分,但是东北地区的房地产法律服务却停留在表层,可以说辽宁地区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仍然是房地产领域的“全能”律师,距离专业化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在国内也可以说,没有像英国的梅森斯那样的只做承包商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多数律师对专业化的认识和定位仍然处于表面和浅层次,甚至没有认识。

在我国,由于律师专业化面临的上述种种障碍,使得实现律师专业化面临相当大的难度。然而,我国市场经济的大潮已经汹涌而来,不可阻挡,专业化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和基本规律,世界500强都是几十年、上百年目不斜视专业化的结果,法律服务专业化的问题是我国执业律师所必须面对的,是无法回避的,是大势所趋,在未来的竞争中,律师如果不能实现专业化,就无法生存。眼下的问题就是要找出克服上述种种障碍的应对措施,使得我国律师逐步走上专业化道路。

对律师专业化的一点思考

二、应对措施。

在上述种种障碍中,有的是社会和经济大环境造成的,比如市场的需求、法制环境等;有的是律师本身的主观因素造成的。在各种障碍中有的容易克服,有的则需要长时间的努力。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对环境的影响是有限的,只能从自身着手,通过加强学习,加强实践,使自己成为一名具有专业定位的律师。同时通过不懈的追求,通过创造性的工作,通过不断的向全社会呼吁,通过司法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来搭建法律服务专业化的市场平台。

1.律师自身要有专业化的意识,主动寻求专业化定位。

律师本身的专业化认识和定位是实现律师专业化的首要因素。笔者认为,高质量的复合型律师是专业化的前提,复合型律师除了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更重要的是对特定经济领域专业知识的实践和掌握。他们的知识结构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法律知识,也就是取得律师或司法考试资格所必需熟知的法律知识;二是专业法律知识;三是专业知识。他们的实践经验应当包括: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足够的实践经验和足够的专业知识;在法律实践中是一个成熟的“全能”律师,然后将法律实践与专业实践相结合,将法律技能与专业技能相融通,最终成为一名专业化律师。

律师在专业化定位时,应当依据个人已经建立的工作实践和专业知识结构,个人对专业的兴趣,市场需求和市场前景以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开拓的业务领域相结合,结合自身的业务素质,寻找独特的细分市场。

在寻找细分市场时,不能只抓热门行业,忽视冷门,比如目前房地产业务是热门,很多律师都热衷于此,这种热势必造成过度的竞争,为了规避激烈竞争就要进行进一步的市场深入细分,而过分的细分又面临着市场需求瓶颈(尤其在中小城市,经济不够发达地区);而对于冷门,空间就会很大,比如保险市场的法律服务,中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面临着进一步的开放,外资的保险公司会很快进入,法律服务也会随之而来,但是我们目前的情况,没有多少律师能够对保险领域十分精通。这一领域的业务空间很大。有就是传统的法律服务领域,比如说离婚、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领域,大家都不愿意做,更不愿意做精,原因就是这些领域收益太低,但是这些领域的市场前景很大,有一定的量的时候,就会有较大的收益,而且轻车熟路,做起来很轻松。山西有一个周斌律师,发挥自己医学优势专打医疗官司。众所周知,医疗官司收益很低,但是周斌律师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不仅担任多家大型医院的法律顾问,全省各地慕名而来的客户也很多,使他案源饱满。因此,一名律师只要对专业化有足够的重视和认识,主动寻找专业定位,只要坚持不懈,随着市场需求和国家法治环境的逐步改善,实现律师专业化的目标并不遥远。

2.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调研和监管,严格规范法律服务主体准入制度,培育有利于律师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

只有净化、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律师的生存状况才会改善,律师才会得到应有的积累和锻炼,才会长大,才会进一步谋求发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致力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调研,对法律服务各主体进入业务领域的进行严格划分,严格规范法律服务主体的业务范围。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比较一致的做法是,从诉讼辩护到代理业务到非诉讼业务准入程度呈递减状态。即,刑事辩护业务由律师高度垄断,其他诉讼代理业务限制相对放开,非诉讼法律业务限制比较宽松。诉讼业务之所以相对放开,是因为诉讼业务与国家司法活动相联系,是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国外一般对准入主体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非诉讼业务,因为其确定的是一般法律服务,属于纯民商事范畴,一般国家不会直接干预。而我国的现实状况恰好相反,非诉讼业务由于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律师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一般很难介入,而诉讼业务进入门槛很低,基本不需准入,即使是刑事辩护,公民仍然可以代理,结果造成各类人员与律师恶性竞争。因此解决律师生存问题,首先要进行业务领域的严格划分,以便使各服务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解决法律服务中的无序竞争现状。同时要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作用,对于非法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坚决查处,对于冒充律师或以律师名义招揽、欺骗客户的从业人员予以重处。保障执业律师的竞争优势和生存空间。

此外,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呼吁立法,在相关立法中要进一步明确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力军位置。在立法上,可以参照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增加律师对于部分法律服务业务的垄断权。同时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大中城市取消法律服务所,使基层法律服务所退回乡镇。在中小城市,在律师队伍相对不足地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既可以为乡镇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又不会因为服务水平原因影响服务质量,更不会与正规律师产生恶性竞争。

以上措施,目的是要培育出有利于律师生存发展的市场环境。律师生存的空间越大,越有利于律师专业化的形成,也越有利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3.执业律师应当每时每刻注重法律服务市场业务领域的创造,要有培育市场需求的意识和观念。

任何一个市场都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律师应当具有培育市场的意识。法律市场同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经济越发达,法律服务需求越充分。但是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过程,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不能等,应当主动开拓市场,培育市场。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的陈雪律师,首次将房地产按揭业务引入我国大陆,无论这一项业务目前存在怎样的问题,但是这一次引进所带来的律师业务领域的拓展,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律师服务经济收益是无法估量的。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朱树英律师一直十分重视律师专业化建设,他认为到专业领域讲课是拓展律师业务的最好方法,也是最好的广告。实际上,讲课还是培育市场的最好手段,通过讲课使得相关人员能够了解他们工作领域中许多困惑的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服务手段来解决的,通过讲课来启发、开发客户的思想意识,开发他们法律需求的思想观念,来创造法律服务需求。一个专业化律师就是要具有独特的法律视角,要能够以超越传统律师的眼光发现问题,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专业问题。如果每个律师都有强烈的市场培育意识,那么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就会不断延伸,市场会不断的扩大,实现律师专业化也就不是什么问题了。

4.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协要对律师专业化进行宏观引导。

作为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应当在律师专业化的问题上做更多的探索工作,不仅要重视,还要引导,要让律师看到利益,得到利益。一方面从律协的角度,要建立更多、更加专业化的专业委员会,以吸纳更多的律师加入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本着机构设置扩大化,即专业委员会应当有一定的涵盖面;人员构成合理化,即一定要把专业化人才吸收到委员会里来,同时要避免一个律师兼职几个专业委员会的局面(目前个别律协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仍不够合理,人员构成也缺乏专业化,存在一定程度的兼职现象);专业分工科学化,即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工,而不是按照法律学科进行设置。通过专业委员会的建设,让专业委员会的成员都成为律师专业化的骨干,这些专业委员会成员就像学科带头人,对律师专业化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可以结合专业实际,定期开展一些研讨,对某些专业技术要求较高、难度较大的业务进行专门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律协的宏观引导对律师专业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5.律师事务所要形成有利于律师专业化形成的机制。

根据北京的经验,律师走专业化道路有三个前提条件:一、必须有业务界限清晰的机构设置,以奠定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二、必须明确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权责分配,以期实现专业化的最大价值。三、必须让专业化的执业目标始终与专业、完善的服务挂钩。由此可以看出,一个律师的专业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专业化缺乏积极性,是一种短视行为,是缺乏经营观念的行为。一个律师事务所未来的竞争能力,将完全取决于其专业化程度。一个规模所,必须要形成几个优势专业领域,才能增强综合竞争实力;一个中小所,必须成为一个专卖店,才会有生存发展的空间,一个小的杂货店必然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以及竞争的加剧而淘汰。一个有利于专业化形成的良好机制,首要解决的是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不够科学合理,律师就没有积极性,也很难长久坚持下去,因此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地区以及本所的情况,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案件合办的利益分配制度,案件转移的利益分配制度,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律师合办案件,鼓励团队作业,而且这些政策不能停留在表面上,应当化为具体措施。其次,要形成专业化的氛围。律师所不仅可以在机构设置上对业务进行进一步的专业划分,而且应当经常组织律师交流和研讨,形式可以是案例交流、专业讲座、疑难讨论等多种形式。方式上,由于合伙人相对来说业务繁忙,可以采取律师轮流主持、部门负责等等,这样可以将专业化的学习建设搞得有声有色。再次,鼓励律师撰写专业论文,对于撰写专业论文的律师给予物质奖励,在培训、推荐等各方面给与倾斜。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能否卓有成效,关键看合伙人有没有积极性,能否达成共识。实际上,只要常抓不懈,逐渐形成规模和层次,专业化律师的经济效益是直接的,合伙人的效益是潜在的,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效益是无形且巨大的。

律师专业化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需要律师、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部门、律协以及社会各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共同创造,不断的实践和探索。本文仅仅是抛砖引玉,从律师实现专业化所面临的种种障碍角度,提出一点思考,希望能够引起司法行政部门、社会各界的重视,更多地来关心律师的生存与发展,更多地采取实际措施来确定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力军地位,创造出更好的、更有利于律师实现专业化的法制和社会环境。也希望我国执业律师和社会各界法律人士,一道以律师专业化为契机,以中国法制建设为己任,共同建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骆轩《专业化是律师的必然选择——北京律师关于专业化发展的探索与实践》,法制日报,2005年1月6日十一版

2.曹文衔《专业律师的“选位”与“就位”——律师专业化进程中若干问题讨论》,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网

3.作者不祥《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难和分析》,律师嘉年华网

4.吕实《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建立对法律服务业的统一监管》,中国律师,2004年第9期16页

5.陈武能《中国律师还缺什么——论我国律师面临的心理危机》,中国律师,2004年第7期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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