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羣內揚言殺學生 餘江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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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扬言杀学生 余江一男子被判刑

“喂,是110嗎?我是畫橋鎮的,有人最近在微信群裡說要報復社會,殺我們村的小學生,還要破壞鐵路,現在我們村人心惶惶,小孩也不敢單獨出門,放學都要人接送……希望政府用法律手段來管管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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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的一天,餘江縣公安機關接到群眾這樣一通報警電話,隨即展開調查,同時對附近學校、市場、政府等公共場所啟動應急措施,嚴格防控意外事態發生。

經過數日的嚴密偵查,民警發現鄒某確有揚言報復社會的預備行為,決定立即採取行動,將犯罪嫌疑人鄒某在家中抓獲,進行訊問。

根據鄒某交代,2013年,鄒某的兒子因犯強姦罪被法院判處了有期徒刑三年,鄒某為了取得受害者柴某的諒解,賠償了對方29000元。案子審結後,鄒某認為這是柴某的故意敲詐,並想方設法地想讓柴某返還賠償款並支付利息,開始向村幹部和村裡的微信群發佈消息,明確表示:如果柴某不將“敲詐勒索的錢”連本帶利的還給鄒某,鄒某不排除採取殺小孩等極端方式報復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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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聊天截圖

餘江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8月6日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底到4月初期間,被告人鄒某為了要回2013年因其子強姦罪一案賠償給柴某家的賠償款,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在畫橋鎮區域散佈、傳播要殺害畫橋鎮某村柴某一家及該村小學生等信息,其行為對畫橋鎮的生活、工作、教育秩序產生了嚴重影響,導致當地村民的恐慌及學校、鎮政府、派出所出於安全考慮緊急採取相應的防控應急措施等嚴重後果。該行為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教育,破壞了社會正常秩序,情節惡劣。

2018年8月9日,鷹潭市餘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鄒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9月17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二審維持原判。微信群內揚言殺學生 餘江一男子被判刑

法官說法

一傳十,十傳百,在信息傳播如此迅速的今天,我們在網上的一言一行都足以造成巨大的影響。網絡賦予我們自由言論的空間,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我們更應該謹言慎行。本案的被告人鄒某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傳播恐怖言論,造成當地居民的恐慌,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最終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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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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