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自己当年是“喜当爹”,如何让对方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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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喜当爹”?

“喜当爹”是网络语言,出自于一则网络新闻。用来调侃男生好不容易追到女神,但是女神却怀了高富帅的孩子,无奈之下屌丝男士只好接盘的情况,这种现象,被称作“喜当爹”。

在社会上,绝大部分男人都是受不了自己成了“喜当爹”,有些人的反应会非常的激烈,直接动手伤害对方;有些人是怀恨在心,通过走法律流程让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离婚后,发现自己当年是“喜当爹”,如何让对方付出代价?

且看一则案例

梅州的刘先生和秦女士年龄上相差11岁,相识后不到三个月他们就仓促地登记结婚。婚后秦女士生了一个儿子,但是婚后的矛盾和摩擦愈演愈烈,最终没有保住婚姻,后来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归女方秦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随着孩子不断的长大,大家都说孩子一点儿也不像刘先生,心疑之下刘先生偷偷做了亲子鉴定,才知道儿子的亲爹竟然不是自己!而面对这一切,刘先生崩溃,自己抚养了10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虽然刘先生已经和秦女士已经离婚,但是心理上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一心想让秦女士为此付出代价,一纸诉状将秦女士告上了法院……

01

刘先生给了10年的抚养费是否可以要求秦女士归还?

刘先生因与抚养了10年的“儿子”并无血缘关系,刘先生对其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刘先生要求秦女士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儿子”抚养费的主张会得到支持。类似的案件已经有很多相关的判决,抚养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02

刘先生是否可以让秦女士支付损害赔偿?

此孩子现经鉴定非刘先生的亲生子,秦女士的过错行为已严重伤害刘先生的感情,刘先生精神受到伤害,要求秦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应当得到支持,原因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大众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

:我们可以知道当夫妻离婚时,如果是“喜当爹”的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其前提是要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如果是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早已知道或同意并愿意接受这个事实的,在离婚时,对于“喜当爹”这种情况是无法要求精神赔偿的。

离婚后,发现自己当年是“喜当爹”,如何让对方付出代价?

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相关判决

2005年5月,江夏男子刘某和吴某登记结婚,当年9月,吴某便生育一女小刘。2010年10月至2012年10月,刘某因犯事在监狱服刑。2012年10月,刘某刑满释放后得知吴某与别人好了,便协议与她离婚,约定女儿小刘由刘某抚养。

抚养期间,刘某开始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2014年8月,刘某带着小刘到北京做亲子鉴定。经鉴定中心鉴定,他果然不是小刘的亲生父亲。于是刘某起诉,请求变更女儿小刘的抚养人为吴某;由吴某赔偿小刘自出生至今的抚养费10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刘由吴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吴某向刘某赔偿2005年9月至2015年3月间抚养费23435.08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

离婚后,发现自己当年是“喜当爹”,如何让对方付出代价?

《我顾问》友情提示

1、离婚后发现自己“喜当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起诉对方要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自己也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否则双方均可能会无权起诉。

3、一般法院会判决被告将原告给付的抚养费退还并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4、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时明确放弃了该项请求,离婚后就不能起诉了。

备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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