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業所得稅的兩大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加計扣除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對企業而言,扣除的越多,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就越少,因而加計扣除是企業需要積極加計扣除是眾多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重要途徑之一,谷川總結了如下兩個方向的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最新!企業所得稅的兩大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7月底,相關會議決定,將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

也就是說,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企業所得稅都是平時先預繳,次年5月31日前完成彙算清繳,此次新規將會是最終決定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2018全年度,所有企業的研發費用都可按75%稅前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哪些企業適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本通知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有:

1.菸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並隨之更新。

二、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加計扣除帶來的稅收優惠可以疊加其他政策,企業想進一步節稅,可積極爭取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例如江西、天津、江蘇、上海等地都有著不同的稅收優惠,想了解各地稅收優惠政策,歡迎私信我,或在評論區積極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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