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容錯糾錯」爲幹事創業者保駕護航——宿豫區「三項機制」文件解讀(三)

以“容错纠错”为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宿豫区“三项机制”文件解读(三)

鐺鐺鐺鐺!

文件解讀!

以“容错纠错”为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宿豫区“三项机制”文件解读(三)

《宿豫區容錯糾錯實施細則(試行)》解讀

為旗幟鮮明地為敢擔當的幹部擔當、為敢負責的幹部負責,進一步激發全區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宿豫區委出臺了《宿豫區容錯糾錯實施細則(試行)》。

基本概念

容錯糾錯是指對黨員幹部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中出現偏差失誤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勤勉盡責、未謀私利,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區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及其他組織中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六核查”要求

以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論述為根本遵循,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原因、動機、政策、程序、影響、行為等六個方面因素,堅持用“六核查”標準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

(一)核查

背景原因,是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還是用權任性亂作為;

(二)核查主觀動機,是無心之失還是明知故犯,是出於公心還是為謀私利,是為了群眾利益、整體利益還是個人或小團體利益;

(三)核查政策依據,是界限不清還是有令不行,是探索先行還是漠視規範;

(四)核查決策程序,是科學決策還是暗箱操作,是民主集中還是獨斷專行;

(五)核查影響後果,是影響輕微還是危害嚴重,是廣受擁護還是怨聲載道;

(六)核查事後態度,是積極補救還是放任不管,是主動報告還是蓄意掩蓋。

適用情形

(一)在符合法律法規精神下,結合地方實際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出現程序瑕疵或偏差錯誤的;

(二)在改革創新過程中,因先行先試缺乏經驗而產生探索性失誤偏差或錯誤的;

(三)因上級黨委、政府政策調整或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四)在爭取項目、資金,開展招商引資,推動重大項目、重點工作、破解發展要素保障瓶頸或開展重要活動中,因大膽履職、大力推進出現一定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五)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過程中,主動擔責化解長期積累矛盾、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信訪問題的;

(六)針對突發應急事件,著眼於解決當前問題,出現決斷性偏差失誤或錯誤的;

(七)在服務群眾和企業中,因著眼於提高質效進行附條件容缺受理、容缺審查出現一定偏差失誤或錯誤的;

(八)其他符合容錯糾錯規定的情形。

禁止情形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二)嚴重違反中央和省市區重大部署,缺乏政治擔當的;

(三)發現有錯或經提醒仍不及時糾偏、放任不管的。

認定流程

(一)受理啟動。採用“誰發現誰啟動,誰問責誰容錯”原則,由相關職能部門向區紀委監委提出啟動容錯糾錯申請。黨員幹部個人認為符合容錯糾錯情形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啟動部門提出申請。

(二)初步核查。成立由區紀委監委、職能部門及當事人所在單位組成的核查組,根據“三個區分開來”和“六核查”標準對申請事項開展核實。

(三)實施聽證。建立容錯聽證制度,對存在爭議或當事人主動提出要求聽證的,區紀委監委應及時召集各方組織聽證會,充分聽取意見建議,保障當事人權益。

(四)進行認定。在核查或聽證結束後,區紀委監委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為準繩,對照容錯範圍和情形,經集體研究後作出是否容錯的認定結論。

(五)上報審核。形成認定結論後報區委審核把關。

(六)結論反饋。對予以容錯的,反饋至幹部個人和所在單位,並抄送組織人事部門;不予容錯的,要及時向當事人反饋原因和理由。

正向激勵

對被容錯免責的幹部,在以下方面不作負面評價:

(一)單位年度目標綜合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

(二)幹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梯次培養人選推薦;

(四)工資、津貼、補助等福利待遇。

糾錯改正

堅持“防範在先、治病救人”的工作理念,做好成果轉化工作:

(一)強化教育提醒。將容錯糾錯機制同實踐運用“四種形態”結合起來,通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形式,幫助幹部及時糾正錯誤,防止小隱患發展為大問題。

(二)責成糾正整改。對在工作中出現的偏差失誤或輕微違規違紀問題,在免於處分的同時,針對問題性質分別採取監督意見監察建議“五方聯談”責令整改等方式督促有關單位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失誤,推動問題整改。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及時掌握動態,督促建章立制、形成規範性解決方案。

(三)真誠關心關愛。相關問責機關或部門對給予容錯糾錯的幹部要及時通過談心談話、入戶走訪等方式瞭解思想動態,幫助幹部放下思想包袱,充分體現組織的關心關愛。

澄清保護

按照“誰調查、誰澄清”的原則,調查機關對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保護幹部:

(一)消除負面影響。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但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問題,及時通過談心交流、召開會議和通報等方式,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二)堅決查處誣告。對惡意中傷誣陷他人、干擾改革創新或無理上訪、甚至纏訪鬧訪,堅決打擊,有關部門要依紀依法處置到位。

(三)堅持正常使用。對犯過過錯但工作積極、表現突出、群眾認可的幹部,在影響期滿後,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正常提拔重用,堅決防止多幹多錯多罰、不幹不錯提拔的“逆向激勵”。

今日解讀完畢!

怎麼樣?

“容錯糾錯”你明白了嗎?

以“容错纠错”为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宿豫区“三项机制”文件解读(三)
以“容错纠错”为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宿豫区“三项机制”文件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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