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開展最嚴房地產整治!除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必要時堵路、斷路

近日,河北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公安廳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領域違法建設防控治理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要求對違法建設實施最嚴格的“零容忍”,織密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制止、第一時間查處制度網絡;嚴格執法,應拆盡拆,堅決根治房地產開發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違法銷售“屢禁不止”“循環整治”的頑疾,為河北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河北開展最嚴房地產整治!除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必要時堵路、斷路

網絡配圖,圖文無關

新增用於銷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統一納入違法建設防控範圍

《意見》明確,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違法建設防控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控治理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深入推進房地產開發違法建設聯合防控、綜合治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依法承擔行業監管職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展經常性的日常巡查工作。

《意見》要求,統一違法建設防控範圍。市、縣(市、區)政府要將本轄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所有新增用於銷售的居住、商業、旅遊、教育、養老等類項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項目),統一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違法建設防控範圍;對各類開發建設行為中存在的違法佔地、違法建設、違法預售等違法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杜絕隱患。

強化違法建設預防措施。凡未辦理施工許可的建設項目,施工企業不得進場施工

,商砼生產企業不得為其供應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供水、供電企業不得為其供水、供電,渣土營運單位不得提供渣土運輸服務。

發現違法項目要立即責令停工 必要時可採取堵路、斷路措施

《意見》明確,完善違法建設第一時間發現機制。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覆蓋全域的網格化巡查制度,努力實現新增違法建設從產生到發現不超過2個工作日

綜合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數字化管理平臺等技術手段,快速發現新增違法建設。同時,加強社會監督,暢通信函、電話、電子郵箱、手機APP、微信等投訴舉報渠道。

《意見》提出,強化違法建設第一時間制止機制。完善首查負責、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糾制度,建立違法建設快速制止機制。

市(縣)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城管等部門以及鄉鎮政府,對監管和舉報中發現的新增違法建設負有首查責任。首查單位對管轄範圍的首查案件應立即依法查處,對不在管轄範圍的案件應立即通知有管轄權的單位並在2個工作日內移送案件;有管轄權的單位接到案件後應立即依法查處,並在處理決定作出後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首查單位。

對正在建設的違法項目,有關職能部門一經發現應當立即責令開發企業停止建設(違法行為),責令施工企業停止施工,責令商砼企業停止預拌混凝土及砂漿供應,函告相關單位停水、停電,必要時可採取堵路、斷路措施。建設、施工或有關單位採取暴力手段阻礙執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擅自預售商品房 將一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收預付款1%罰款

《意見》提出,搭建房地產開發項目信息權威發佈平臺。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合法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情況,提醒群眾不要購買違法建設的房屋。

《意見》要求,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對於開發企業,凡擅自轉讓開發項目的,一律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倍罰款;

超越資質或無資質開發的,一律依法處以1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資質的一律依法吊銷資質證書,抄告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續、規劃許可或違反許可規定建設的,一律依法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並對違法佔地處以每平方米30元罰款;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收取或變相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的,一律依法處以3萬元罰款;

屬擅自預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收預付款1%的罰款;

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的,一律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罰款

開發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受到處罰的,一律依法按單位罰款額10%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對於施工企業,凡在開發企業獲得施工許可前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處以3萬元罰款;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加處50萬元罰款。

對於房地產中介機構,凡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處以3萬元罰款。

對於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佈者,凡為違法項目銷售(或以認籌方式銷售)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廣告的,應罰款的一律依法從重裁量處罰。

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對記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 將實施不低於5年的市場禁入

《意見》提出,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要健全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將違法開發企業以及為違法項目提供服務的建築施工、商砼生產、渣土運輸、中介服務、供水、供電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記入“黑名單”。

凡記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一律實施不低於5年的市場禁入措施。對開發企業,投資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核准新項目,國土部門不予受理土地招拍掛,住建部門不予受理資質升級和行業評優評先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對施工企業,住建部門不予受理資質增項、升級和行業評優評先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對商砼生產、渣土運輸企業,住建部門、城管部門將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將取消網上籤約資格。

在市場禁入期內,凡記入“黑名單”的個人依法不得擔任開發、施工、設計、監理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有執業資格的,一律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

《意見》要求,強化監督指導和執紀問責。對新發生的違法項目,要倒查監管部門責任,嚴肅問責,絕不手軟。

對在日常監管中不受理群眾投訴舉報、不及時移交違法線索、不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對違建行為避重就輕、隨意減輕處罰或不記入“黑名單”或干預、插手項目開發的黨員領導幹部,以及從事違法建設或為違法項目提供設計、施工、監理、供水、供電、渣土運輸等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中的負有責任的黨員幹部,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對房地產領域管理秩序混亂的市、縣,要啟動對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及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問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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