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公開選聘兼職仲裁員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我委擬公開選聘兼職仲裁員若干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聘條件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熟悉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語言溝通能力和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曾任審判員的(勞動爭議審判庭或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優先);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從事勞動人事法律法規研究、教學者優先);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經驗者優先)。

有調解員、仲裁員工作經驗者或有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經驗者,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工作內容和要求

(一)接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安排,依法調解和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並及時製作仲裁文書,整理案卷資料;

(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的仲裁員職責;

(三)完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安排的勞動人事糾紛諮詢、調解任務;

(四)做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選聘程序與方法

(一)報名提交材料:

1、《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申請表》一式兩份(見附件)。該表可登陸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http:// www.gslz.lss.gov.cn),在通知公告欄中下載,《申請表》內容要認真填寫完整、貼1寸彩色照片、加蓋所在單位公章。

2、本人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和其他資格證書複印件各1份,並提供原件以備核對。

(二)報名方式及地點:

採取現場報名與網絡報名相結合的方式。

1、現場報名。可由本人攜帶所有報名應提交材料到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報名(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慶陽路153號民安大廈4樓4006室,聯繫電話:8107805)。所有原件核對後退回。

2、網上報名。將下載填寫好的《申請表》與免冠證件照、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及資格證書掃描件發至郵箱[email protected],主題請註明:蘭州市勞動仲裁招聘+姓名。網上報名人員經網上資格審查通過後參加能力測試時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和其他資格證書原件供核對。

(三)報名時間: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31日。

(四)資格審查: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根據提供材料進行資格初步審查,審查合格人員發放能力測試通知書。資格審查貫穿於選聘工作全過程,凡發現所選聘人員與選聘條件不符的,即取消其資格。

(五)能力測試:對資格審查合格人員通過面談瞭解其工作經歷、業務素養,通過參加模擬辦案或庭審現場列席旁聽以及參與相關文書撰寫等測試能力表現和素質水平,擇優分類確定擬聘用人員。 

(六)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將在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進行公示7天,接受監督。

(七)體檢。兼職仲裁員體檢參照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實施,費用自理。

(八)培訓發證:組織擬聘人員參加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資格培訓與考試,考試合格發給《勞動人事仲裁員資格證書》。

(九)聘任:取得《勞動人事仲裁員資格證書》的,經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核通過後聘任為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聘期一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聘任名單在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佈。

四、選聘類型和人數

根據報名和能力測試情況,按照《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組建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普通仲裁員團隊,原則上按照1:5:10的比例確定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和普通仲裁員的聘用人數。

五、其他事項

1、兼職仲裁員與聘用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

2、兼職仲裁員實行以案定補辦法,每處理完畢一起案件,按《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規定的勞務報酬標準和計發辦法發放勞務報酬。

3、對兼職仲裁員不實行日常考勤,不要求定點常駐,不強制超額分派任務,但要堅持每月在諮詢受理窗口義務值守一天以上。

4.對兼職仲裁員實行定期培訓,可安排參加人社部或省人社廳組織的相關培訓,參加省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受理的疑難複雜案件的研討活動,提升業務能力。

5.兼職仲裁員在受聘期間的管理嚴格按照《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執行。

本公告未盡事宜,由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聯繫人: 胥聖傑 聯繫電話:0931-8107805

附件1:蘭人社發【2018】306號關於印發《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附件2: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申請表

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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