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合同暗藏的風險和利益終於揭曉!

國際工程總承包合同如果未採用FIDIC及國際通行的合同文本時, 承包商在合同談判、簽署和執行階段應當特別注意合同中的索賠點和索賠內容項目,確保利益最大化,並將風險降到最低。


項目合同暗藏的風險和利益終於揭曉!

1 國際工程總承包索賠的意義

國際工程總承包的實踐經驗證明:要發展國際工程總承包事業, 在國際工程市場中佔有重要的地位, 索賠是必不可少的業務, 是決定承包商經濟效益的關鍵環節。

根據有關資料, 在全世界範圍內, 建築工程每年索賠設計的直接金額約為十幾億美元。索賠業務不僅是工程綜合管理能力的具體體現, 更是承包商保護其利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為和保本創收的一種必要手段。

德國最大的項目管理公司———德國國籍工程項目管理公司 (PIM) 總經理哈曼博士指出, 根據公司索賠管理的經驗, 通過工程項目管理為工程增加效益可達3%-5%, 而有效的索賠管理卻能使工程日輪增加10%-20%。

2 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索賠點

對於國際工程總承包合同, EPC合同, 即設計Engineering, 採購Procurement, 施工Construction合同中的索賠點, 國內有不少學者和工程實踐者進行了深入的研究, 大多都是基於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的合同條款進行分析和研究。


項目合同暗藏的風險和利益終於揭曉!


而很多承包商在與僱主的合同談判中, 常常僅關注了已經編制入合同中的條款, 而忽略了僱主在編制合同中可能有意遺漏的對僱主不利的可能被承包商使用的索賠條款。所以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合同中應當設置的對承包商有利的索賠點進行梳理。索賠的內容包括項目工期Time (T) , 成本Cost (C) 和合理的利潤Profit (P) 。

2.1 設計階段

(1) 僱主提供的設計資料。承包商根據僱主提供的設計資料進行項目設計。但當僱主提供的設計資料延誤或者出現重大偏差, 導致需要重新核實並測量數據, 如地質條件的重大偏差, 地下電纜溝、管道佈置嚴重不符, 現場的氣象資料出現錯誤, 現場原有的建築物佈置與僱主提供的資料不符導致場地需要重新佈置時, 承包商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索賠權利。索賠內容T+C+P。

(2) 批准的設計發生重大調整。僱主及工程師已經批准了承包商的設計文件, 但由於僱主的原因, 要求對已批准的設計文件進行較大改動, 影響到項目的整體工期、設備選型、施工方案等重大事項, 承包商應要求明確索賠權利。索賠內容T+C。

(3) 僱主改變合同中的技術要求。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合同適用的設計規範、技術要求、行業標準等事項, 但僱主及工程師要求提高項目的適用規範、標準、技術要求等, 導致項目的設計、設備選型、施工材料、施工工藝等發生了較大變化, 承包商應要求明確索賠權利。索賠內容T+C+P。

(4) 審批圖紙的延誤。對於僱主和工程師對設計圖紙的審批超出了合同約定的審批時限, 一方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此情況下視為圖紙已經審批通過。如僱主或工程師要求延長圖紙審批時間, 承包商有權要求延長相應的工期。

此外, 在實際的工程實踐中, 往往會出現僱主或工程師對於承包商提供的設計圖紙要求反覆修改, 雖然每次修改後僱主或工程師審批的時間都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 但由於修改多次重複, 也會導致工期的不確定性。

為避免此種情況的發生, 承包商應在合同談判時要求增加圖紙審批的方式, 如出現就某一問題反覆爭議時, 應召開設計人員現場會議, 共同解決, 避免在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執行階段經常出現的僅靠郵件或電話溝通, 導致設計遲遲不能推進的情況。索賠內容:T。

2.2 採購階段 (含設備發貨)

(1) 更改設備供應商或指定設備供應商。對於國際工程總承包合同, 僱主和承包商在合同談判階段, 應當提出該項目的設備潛在合格供應商清單, 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 各個設備會包含3個以上的合格供應商。

但如果在項目採購階段, 僱主要求增加合同合格供應商清單以外的供應商, 或對某一設備指定唯一供應商, 可能導致承包商的採購成本增加, 承包商應在合同中要求索賠權利。索賠內容:T+C+P。

(2) 設備質檢。在工程實踐中, 僱主和工程師往往會要求對項目的主要設備進行重要測試的見證, 或聘請第三方對設備進行質檢。

承包商應與僱主在合同中對於僱主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參加質檢的時間, 檢查事項等內容進行約定。

如由於僱主、工程師或第三方未能如期出席質檢, 或由於其自身原因, 要求推遲質檢時, 承包商應當及時評估推遲質檢對於設備製造、國際運輸等可能造成的影響, 並要求自己的索賠權利。索賠內容:T+C+P。

(3) 清關延誤。當合同約定清關由僱主負責時, 承包商應當關注由於僱主提供的清關資料不全導致的清關延誤、設備滯港而造成的工期和費用上的損失。承包商應在合同中明確自己的索賠權利。索賠內容T+C+P。

2.3 施工階段

(1) 場地提供及場地通道的提供及干擾。僱主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按時提供場地或進入場地的通道。承包商應明確自己的索賠權利。索賠內容T+C。

(2) 不可預知的場地條件。一般情況下, 僱主行承包商提供場地條件的資料, 但承包商應負責其準確性。

但是, 當出現了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料的場地條件 (如地下溶洞、廢棄基礎等) , 承包商有權利要求索賠。索賠內容:T+C+P。

(3) 僱主變更了工程範圍。僱主將合同中屬於承包商合同工作範圍以外的工作交由承包商負責。承包商應在合同中明確此種情況下的索賠權利, 索賠內容T+C+P。

(4) 工程量發生了重大調整。一般情況下, 工程總承包合同中, 工程量的變化並不會導致承包商索賠的權利。這點從FDICI的EPC合同 (銀皮書) 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紅皮書) 中可以看到明顯的區別。

但在工程實踐中, 經常會出現僱主因為要求設計變更或者臨時增加作業等, 導致承包商實際承擔的工程量遠遠大於原先的預計的工程量。所以, 在合同談判時, 承包商應當要求明確工程量發生變化時候的索賠權利。

一般情況下, 工程量發生超過預估工程量15%以上的變化時, 承包商應當申索。索賠內容T+C+P。

(5) 僱主變更了質量標準。如果僱主或工程師在項目實施過程中, 要求將原有合同中的質量標準或者已經批准的施工方案中的質量標準提高, 導致施工原材料、機具、人工的增加, 承包商應當明確自己索賠的權利。索賠內容:T+C+P。

(6) 無故延誤各類申請的審批或各項現場驗收、試驗的見證。僱主或工程師如無承包商本身的原因, 未能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及時對承包商的各項申請進行審批 (如開工申請、檢驗申請、試驗申請、調試申請等) , 或者合同規定僱主或工程師應現場見證的各項驗收、試驗, 僱主或工程師未能及時出席, 導致驗收或試驗延後的, 承包商有權提出索賠的權利。索賠內容:T+C+P。

(7) 僱主直接指定工人或承包商工作。當僱主或工程師將承包商工程總承包中的部分工作拿出交給指定的工人或其他承包商來承擔, 或指示承包商將某項工作交給專門的工人或者其他分包商來承擔時, 承包商應及時作出風險評估, 向僱主和工程師遞交評估報告, 對於指定工人或其他承包商來進行施工時存在的管理風險, 工作界面接口, 相互配合等問題進行說明, 劃分清楚各方的權、責、利, 如果由此可能造成承包商工期損失或成本增加, 承包商應聲明自己的索賠權利。索賠內容

(8) 暫停施工。由於僱主或工程師的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如施工用電切斷) , 或者雖然由承包商的不當行為造成暫停施工, 但僱主或工程師擴大了暫停範圍, 如由於某作業面未能按照安全施工要求施工, 僱主或工程師將所有作業面的施工作業暫停, 承包商應當有權向僱主或工程師進行索賠。索賠內容T+C。

(9) 第三方干擾。如果延誤是由於僱主直接僱傭的其他承包商、供貨商造成, 或者是由僱主批准進入承包商施工場地的其他人員造成的, 承包商應對此延誤提出索賠要求。索賠內容T+C。

(10) 僱主承擔的各種手續的延誤。如果合同中規定了項目的各種審批手續, 如報建手續、併網手續、民防報批等手續是由僱主申請辦理, 但僱主未能按時完成各項手續的辦理, 導致項目受到明顯的影響, 承包商應有權利對此提出索賠。索賠內容:T+C+P。

2.4 財務索賠點

(1) 預付款支付的延誤。項目實施前期的主要索賠點為預付款到賬日。當合同的生效時間為合同簽署日, 且合同中對僱主的預付款支付日期有明確規定時, 承包商應當要求在合同中加入當僱主的預付款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支付時的工期索賠權利。索賠內容T+P。P為合理的銀行利息。

(2) 信用證開立的延誤。如果僱主的合同款支付方式為信用證支付, 在合同中應當對僱主的信用證開立時間進行約定。如承包商為僱主的信用證開立及時提供了相關支持文件, 而僱主未能按時開立信用證, 承包商應有權索賠。

索賠內容為T+C。其中C主要考慮的時由於信用證未能及時開立導致的財務成本的增加, 或者因為信用證未及時開立而導致設備滯港、清關延誤等。

(3) 付款延誤。在承包商按照合同約定達到了合同的付款條件, 而僱主未能及時付款, 承包商應有權進行索賠。索賠內容為T+C。

2.5 其它索賠點

(1) 不可抗力。FIDIC合同及一般的國際通行總承包合同文本中, 對於不可抗力有明確的定義, 在此筆者不再贅述。當不可抗力發生時, 承包商應有權按照合同約定, 要求自己的索賠權利。索賠內容T+C。

(2) 在現場發現古物、化石等。在施工現場發現古物、化石等, 應自動歸於僱主的保護範圍之內。承包商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僱主和工程師, 獲得僱主和工程師的書面指令。由此導致的工期延誤, 承包商應有權進行索賠。索賠內容T。

(3) 政府行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 政府的政策、法規等相對於合同簽訂時, 發生了較大調整, 對項目造成了重大影響, 而這是承包商和僱主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的, 如:各項審批手續的內容發生了變更、簽證及工作證的簽發發生變更、稅務政策的變化、環保標準的變化等。承包商應當有權利進行索賠。索賠內容T+C。

承包商想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工程總承包市場中生存和發展, 不僅僅需要一流的業務水平, 更重要的是綜合管理實力。

索賠管理作為合同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對於承包商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當國際工程總承包合同不採用通行的國際標準合同模板時, 承包商更應注重在合同談判和合同簽訂時加入維護自身利益的索賠條款, 並在項目實施當中很好地運用這些條款, 加強索賠管理, 這樣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體現自己的專業性, 擁有屬於自己的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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