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寬泛的約定工作地點能否成爲單位的「尚方寶劍」

勞動合同寬泛的約定工作地點能否成為單位的“尚方寶劍”

【導語】

工作地點不僅是勞動者的工作場所,更是勞動者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之依託。《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然而有諸多的用人單位的HR人員認為只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為“全國”、“全省”、“全市”就能隨意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甚至以此條款來打擊報復一些“不聽話”的員工,究竟這樣寬泛的約定工作地點能不能成為用人單位的“尚方寶劍”呢?

勞動合同寬泛的約定工作地點能否成為單位的“尚方寶劍”

【案情】

琦琦(化名)系衡陽市某公司的一名普通員工。近期,因為公司裁減人員,要求一些員工自己主動辭職並簽署外包協議,公司並承諾在兩年之內能夠再次迴歸公司,否則將其調往公司的縣區部門工作,對此琦琦十分不解,她認為自己是一名哺乳奶媽,因為自己不能順應公司的無理要求,就要被調整工作地點,這是不人性化的安排,甚至是霸權主義。

於是,琦琦與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溝通,其HR人員回覆說,“這是公司的規定,員工不能順應公司政策那現在的部門就沒有你的工作崗位,所以必須得把你重新調整,況且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是全市範圍,你必須無條件服從。”看似合理的回覆,讓琦琦也頓時陷入僵局,倍感木訥的時候,她向筆者法律諮詢,公司隨意調整員工工作地點是否合法?勞動合同中約定寬泛工作地點能否成為公司的護身符?

【解析】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地點,它關係到勞動者的工作、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從其法條來看,就是希望通過對工作地點的約定,以限制用人單位隨意變化,從而保護勞動者權益受損。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實務中,用人單位約定勞動者工作地點以寬泛,不具體,比如說:全國、全省、全市等,這勢必會給勞動者帶來諸多的不便,導致工作、生活成本增加,且與現行法律的立法本意也是相違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本案中,公司隨意調整琦琦的工作地點是不合法的,筆者認為,工作地點約定寬泛,不具體的應該視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那就按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來確定勞動者工作地點,現在公司要變更工作地點,實質上就是變更勞動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理應與琦琦協商一致才行,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工作地點不僅是勞動者的工作場所,更是勞動者家庭生活和社會交往之依託。用人單位不能以強調勞動者必須無條件服從等方式要求其犧牲合法權益來滿足企業的經營需求,在調整工作地點時,應從企業利益和勞動者的家庭和社會關係不利變更之間的利益來衡量,併兼顧雙方的利益而為之。故,筆者認為,勞動合同寬泛的約定工作地點能否成為單位的“尚方寶劍”和“護身符”。(文/湖南君傑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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