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小學教師職稱分5級,向特殊教師羣體適當傾斜

河南中小学教师职称分5级,向特殊教师群体适当倾斜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小學(含幼兒園)教師教育教學的能力和水平,9月3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佈《河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中小學教師職稱晉升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新政規定,教師職稱評審應堅持以德為先。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把踐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作為教師職稱晉升的首要條件,強化教師職業道德的考察,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新政適用於我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各級教研室、電化教育館和校外教育機構中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學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教師。民辦中小學校教師可參照本標準參加職稱評審。

河南中小学教师职称分5级,向特殊教师群体适当倾斜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分五級

新政規定,中小學教師職稱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中小學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採取講課答辯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一、二、三級教師職稱的評價方式由各地根據實際擬定。

河南中小学教师职称分5级,向特殊教师群体适当倾斜

特殊教師群體評職稱適當傾斜

針對特殊教師群體,本次職稱新政適當予以傾斜。

在農村教學第一線連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30年,且當年年底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農村教師,經人社部門批准,可以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制,專設職數考核認定和聘任中小學一級教師,通過考核認定取得的資格與評委會評審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後其專設職數自動註銷。

一線教師申報中、高級教師職稱,在評委會組織的講課答辯中成績居同類別人員中前85%,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實施素質教育、課程改革、教科研課題有關條款可適當傾斜:

其中包括,長期在農村學校一線從事教育教學滿15年申報一級教師或滿20年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教育教學一線的農村學校教師;以及連續在農村學校一線教學任教滿30年且在職稱評審中講課答辯合格者。擔任班主任滿15年以上,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滿5年以上,現仍擔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師。連續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15年申報一級教師或滿20年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特教崗位上教學的一線教師。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中學專業教師,任教滿8年以上,申報高級職稱時,可適當放寬學歷至中專技校畢業。

河南中小学教师职称分5级,向特殊教师群体适当倾斜

特殊優秀教師可享“綠色通道”

新政規定,特殊優秀教師職稱評價可享受“綠色通道”。

政策規定,任現職以來獲得以下業績之一的人員,經省人社部門批准,可以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制,專設職數評聘中小學高級教師,其中包括:教師節期間綜合表彰的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獲得省級及以上政府綜合表彰;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完成人(限前6名);中原名師;省級名師、教師節期間綜合表彰的河南省優秀教師或河南省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同時獲得省基礎教研室規範組織的省優質課一等獎人員。

此外,為鼓勵優秀青年教師脫穎而出,新政規定,任現職以來獲得國家級政府綜合表彰、國家級學術技術稱號、中原名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申報高級教師職稱時,聘任年限可適當放寬1年~2年。

以下為文件全文:

河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發展的新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中小學(含幼兒園,下同)教師教育教學的能力和水平,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小學教師隊伍,促進教育事業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分為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第三條 中小學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採取講課答辯和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一、二、三級教師職稱的評價方式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或省直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擬定,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 本標準適用於我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及各級教研室、電化教育館和校外教育機構中從事中小學教育教學、學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職在崗教師。民辦中小學校教師可參照本標準參加職稱評審。

根據國家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河南省公辦中小學教師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在核定的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積極弘揚和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人民教育事業。

(二)堅持以德為先。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把踐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作為教師職稱晉升的首要條件,強化教師職業道德的考察,實行師德“一票否決制”。

(三)堅持立德樹人。積極承擔班主任等德育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長特點和規律,引導學生準確理解和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深刻內涵和實踐要求,養成良好政治素質、道德品質、法治意識和行為習慣,形成積極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質,促進學生核心素養提升和全面發展,為學生一生成長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四)堅持教書育人。注重課程與教學方法改革,教育教學工作實績突出,能適應發展素質教育和課程改革的新要求,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教學水平。自覺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教學行為規範,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將中小學德育內容細化落實到學科課程的教學目標之中,融入滲透到教育教學全過程。

(五)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在教育教學一線任教,身心健康,能夠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

(六)任現職以來,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條 中小學各級別教師職稱評審,在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基礎上,還應分別具備“河南省中小學一、二、三級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見附件1)、“河南省中小學高級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見附件2)和“河南省中小學正高級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見附件3)。

第七條 實施分類評價,根據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崗位性質不同,中小學教師身份劃分為教師、校長(含幼兒園園長,下同)、教研員;根據學校(含幼兒園,下同)所處地域不同,劃分為農村學校教師和城市學校教師(見“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價標準有關內容釋義,簡稱釋義”附件4),不同崗位、不同學校類型其評價標準有所區別。

第八條本標準為中小學教師申報和評審委員會評審時掌握的基本條件,評審委員會可依據本標準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三章 傾斜政策

第九條 對在農村教學第一線連續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滿30年,且當年年底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農村教師,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可以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制,專設職數考核認定和聘任中小學一級教師,通過考核認定取得的資格與評委會評審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後其專設職數自動註銷。

第十條 一線教師申報中、高級教師職稱,在評委會組織的講課答辯中成績居同類別人員中前85%,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實施素質教育、課程改革、教科研課題有關條款可適當傾斜:

(一)長期在農村學校一線從事教育教學滿15年申報一級教師或滿20年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教育教學一線的農村學校教師;以及連續在農村學校一線教學任教滿30年且在職稱評審中講課答辨合格者。

(二)擔任班主任滿15年以上,任現職以來擔任班主任滿5年以上,現仍擔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師。

(三)連續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滿15年申報一級教師或滿20年申報高級教師,現仍在特教崗位上教學的一線教師。

第十一條 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職業中學專業教師,任教滿8年以上,申報高級職稱時,可適當放寬學歷至中專技校畢業。

第十二條 為鼓勵優秀青年教師脫穎而出,任現職以來獲得國家級政府綜合表彰、國家級學術技術稱號、中原名師或在教學研究、改革和實踐中成績突出,作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獲得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獎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申報高級教師職稱時,聘任年限可適當放寬1—2年。

第十三條 農村教師身份申報者,須近3年在農村學校任教,取得的職稱僅限在農村學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學單位,應按城市評價標準進行轉評,轉評後其在農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綠色通道

第十四條 任現職以來獲得以下業績之一的人員,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可以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制,專設職數評聘中小學高級教師:

(一)教師節期間綜合表彰的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或者獲得省級及以上政府綜合表彰;

(二)國家基礎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及以上獎勵的完成人(限前6名);

(三)中原名師;

(四)省級名師、教師節期間綜合表彰的河南省優秀教師或河南省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同時獲得省基礎教研室規範組織的省優質課一等獎人員。

第五章 推薦與申報

第十五條 科學制定職稱推薦辦法。科學、合理的推薦辦法是保證推薦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礎,是提高職稱評審工作質量的重要前提。各地各單位要以本標準和有關職稱政策為基本依據,堅持重師德、重能力、重業績、重貢獻,在廣泛徵求一線教師和相關教育教學專家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中小學教師職稱推薦辦法,對獲得國家級或省級重要獎項等業績特別突出者,應優先推薦。有條件的市、縣也可以制定全市統一的推薦辦法。各地或用人單位制定的推薦辦法須經單位教職工大會或職稱推薦工作委員會等集體研究程序審議通過,經公示無異議後,報所在地業務主管部門核准備案。省直單位的推薦辦法由所在主管部門核准備案。推薦辦法相關事項未發生變化的,無需每年重複報備。各級職稱主管部門做好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落實“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監督”的申報推薦制度,用人單位推薦須符合下列程序:

(一)成立職稱推薦工作委員會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組,其成員中一線教師應不少於二分之一。

(二)實行職稱政策、申報數額、推薦辦法、申報人業績條件、推薦結果“五公開”。

(三)對所有申報人提供的參評材料、證件等統一在單位公開展示,公開展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未經展示的材料、證件等一律不得上報。

(四)對申報人任現職以來在師德師風、業務學習、工作業績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並做出全面、客觀的評價。

(五)組織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對申報人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也可採取科學規範的量化賦分辦法,綜合各方面的情況,經集體研究後擇優提出推薦人員並予以公示。

(六)在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等推薦程序中採取具體措施,自覺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紀檢監察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逐級負責,實行痕跡化管理,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人對個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申報單位對申報人的工作經歷、工作業績、有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推薦程序負責。

(三)業務主管部門、職稱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或當地職稱工作負責。材料接收實行“誰審核,誰簽名;誰簽名,誰負責”的責任制,哪個環節、哪個方面出了問題,逐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單位人事主管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有關職稱管理部門要對申報人報送材料逐級進行審核,並在《河南省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材料審核登記表》中籤署審核人姓名。

第十八條公開公示。各級、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完善職稱公開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各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用人單位進行“五公開”的基礎上,網上公示當地中小學高、中級教師職稱申報人數和評審結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示高級、正高級教師職稱申報人數和評審結果,切實保障教師的知情權、參與權。

第十九條 對在往年評審中非因弄虛作假或違反職稱工作規定等原因而評審未通過的人員,單位不得限制申報,應允許其參加正常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六章 評審監督

第二十條 按照河南省紀委、河南省監察廳、河南省人事廳《關於進一步嚴肅職稱工作紀律的通知》(豫人〔2002〕30號)和《河南省職稱評聘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豫人社職稱〔2013〕18號)等有關規定,對在職稱申報、評審工作中有關人員或單位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教師職稱申報評審要嚴格按照“公開、展示、考核、評議、監督”等程序進行推薦。推薦工作中要實行“五公開”,即職稱政策公開、申報數額公開、推薦辦法公開、申報人業績條件公開、推薦結果公開,在本單位公開展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凡是未按規定公開的,推薦結果一律無效。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或在規定年限內延期申報:

(一)未經單位教職工大會或職稱推薦工作委員會等集體研究的,不得申報;

(二)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規定的,當年不得申報;

(三)違反縣(區)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關於規範教師行為有關禁令的,當年不得申報;

(四)拒絕承擔教學、教研任務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現崗位職責的,當年不得申報;

(五)工作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受到上級相關部門通報批評的,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報;

(六)已定性為教育教學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取消當年申報資格,並從下一年度起2年內不得申報;

(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處分期內及從處分期結束起2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申報晉升職稱,已獲得的職稱,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予以撤銷,職稱已被聘任的,責成聘任單位予以解聘;自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得晉升高一級職稱;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

(二)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的;

(三)因嚴重違紀違法,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的;

(四)隱瞞聘任期間曾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五)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及相關責任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申報、推薦工作,認真審核申報人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並簽署意見。申報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單位通報批評;情節較為嚴重的,停止該單位2年職稱評聘工作,並由有關部門給予單位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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