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很糟心還被中介倒打一耙

日前,張見和朱妮夫婦經歷了一場糟心的買房之旅,他們發現所買的房子竟然抵押給了銀行,還存在租賃情況。於是把中介告上法院,要求返還中介費。庭審中,中介公司認為自己沒錯,還當庭提起反訴……

2017年7月10日,張見夫婦與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以下簡稱 《居間協議》)。《居間協議》 中約定,就張見夫婦購買小唐名下的一套房屋(以下簡稱係爭房屋)事宜,由該房產中介公司向張見夫婦提供相應的居間服務。同日,在該房產中介公司的居間下,張見夫婦與小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買賣合同》 中約定,係爭房屋基本狀況為無抵押、無租賃。2017年7月28日,張見夫婦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了部分中介費17300元。本以為是一場順順利利的買房,但張見和朱妮夫婦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現係爭房屋存有銀行抵押貸款及租賃情況(由於小唐怠於歸還係爭房屋銀行貸款構成違約,導致雙方另案涉訴)。

張見夫婦認為該房產中介公司作為專業的房屋中介機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未提供準確信息,導致自己誤判,進而進一步簽訂協議。且在自己與小唐糾紛爭議期間,未向自己提供任何形式的幫助,有違房屋中介機構的基本操守,遂訴至寶山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被告房產中介公司辯稱,係爭房屋的確存在抵押情況,但不存在租賃。抵押情況房東小唐口頭告訴過中介公司一次,但因為抵押涉及到小唐的個人隱私,所以中介公司無法查詢。此外,《買賣合同》 未正常履行是因為房東小唐沒有用房款去償還貸款,過錯在小唐,與中介公司無關。

被告房產中介公司還當庭向寶山法院提出反訴,訴請張見夫婦應當繼續支付己方剩餘的居間服務費1萬元。

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張見夫婦與該房產中介公司之間的《居間協議》 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恪守履行。被告房產中介公司已促成原告張見夫婦與案外人小唐簽訂了《買賣合同》,原告應支付合理的佣金。然而佣金的性質為提供中介服務的報酬,但房屋買賣的中介服務應包括促成雙方簽訂合同、辦理網籤備案、協助辦理貸款、辦理過戶、房產交接等內容,居間方應全面提供服務後,才能全額取得佣金報酬。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撮合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因被告提供服務過程中告知原告係爭房屋的基本狀況抵押、租賃情況時有明顯瑕疵。且在張見夫婦與係爭房屋出售人小唐產生糾紛涉訴之時,被告房產中介公司未提供其他服務。綜合考慮公平、合理原則,寶山法院酌情確定佣金數額為7300元,被告中介公司應予以返還張見夫婦支付的超出部分。被告中介公司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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