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峯峯惡犬傷人案嫌疑人目前被刑拘,她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2018年5月7日晚七點半左右,在邯鄲峰峰礦區一礦通順社區球場,兩名小學生無故被一隻黑色大型犬瘋狂咬傷,其中一名小學生傷勢嚴重,目前在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院接受救治。峰峰礦區通順嘉苑兩名兒童被惡犬咬傷經媒體報道後備受社會關注。5月8日,峰峰警方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將犯罪嫌疑人楚某(遛狗者,女,臨水鎮人)抓獲。5月10日,犯罪嫌疑人楚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肇事犬已被警方依法沒收。

邯鄲峰峰惡犬傷人案嫌疑人目前被刑拘,她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犯罪嫌疑人楚某

什麼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因此,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此來說的話,犯罪嫌疑人楚某(遛狗者)是否犯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取決於她的主現表現是什麼?是故意還是無意。那“故意”的認定又依據什麼呢?沒有拴遛狗線?沒有給狗戴嘴罩?還是說沒有去阻止狗咬人的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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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咬傷的學生

當然也有媒體說出了律師根據《侵權責任法》說法:狗主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河北邯邦律師事務所的劉銀平律師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次事件,狗主人放任自己飼養的狗在公共場所咬傷兒童,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關於賠償金,雙方可以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協商不成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邯鄲峰峰惡犬傷人案嫌疑人楚某如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成立的話,那麼她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嫌疑人楚某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邯鄲峰峰惡犬傷人案嫌疑人目前被刑拘,她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肇事犬已被警方依法沒收

案件的最終結果,我們以法院的最終宣判為準。

對於邯鄲峰峰惡犬傷人案嫌疑人楚某應當獲得什麼樣的懲罰,大家也可評論留言說出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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