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跳河,“夺取初吻”成了谁的遮羞布?

2018年的开头,网上简直是热闹的不要不要的,某女星夜宿男性朋友家,东方教主酒驾被抓取保,某地产上市公司老大失联,某PPT设计师负责到底,等等。

作为一个以写财经和法律为主的头条号,是不太关心这些八卦的,然而有一个热点事件,却不得不从法律的角度讲一讲了,那就是“初吻被夺跳河事件”。

有媒体报道,2018年1月1日晚,宁波市一个“料理店女服务员”,在“跨年夜聚餐”结束后,回家的路上,被已结婚同事“强吻”。事情发生后,被侵犯者极度反感,觉得自己没有谈过恋爱,才二十岁出头,“初吻”就被不喜欢的人夺走,觉得很难过,就产生“轻生的念头”。跳河轻生,被民警救起,截止到1月4日,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厨师长被治安拘留12天。

已知的事实陈述完毕,接下来我想说四件事:

第一,就案件事实本身而言,并不复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厨师长从背后抱住当事人强吻的行为应当可以认为是一定程度上的“暴力”,导致了被害人轻生,三天都无法脱离生命危险的后果,应当可以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厨师长与服务员,是否具有一定的上下级关系或者隶属,管理等关系,也不能完全排除,如果有并且有利用这种关系胁迫对方的可能,则也应当予以考虑。警方目前仅是采取了治安拘留的措施,而没有定性为刑事犯罪予以追究,应该给公众一个说明。

第二,说完法律,说一下舆论。事情爆出以后,大部分媒体给出的标题是,初吻被夺,姑娘跳河这一类。这种舆论给人至少三个不好的暗示:1,要不是初吻那就可以随便夺;2强吻好像并不是一个很严重的犯罪行为;3这姑娘很贞烈。其实,用这种“夺初吻”的表述来掩盖“猥亵”是很不合适的。犯罪就是犯罪,妓女也不能被强奸,跟初吻不初吻有半毛钱关系吗?至于贞烈,其实这并不是一个美德,而是困在女性身上的枷锁,被侵犯了,好像理亏的反而是自己?假设这姑娘就这样在冰冷的河水中去了另一个世界,没人知道投河的真正原因,那岂不是犯罪者逍遥法外,受害者默默死去的悲剧吗?虽然现代社会捆在女性身上的枷锁越来越少,女性的自由度什么的也越来越高,但是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一种支持受害者积极维权的意识,呗强暴,被猥亵的受害人,往往也就此沉默。媒体,应该负起责任,往更加积极正面的方向引导舆论,而不是为了点击量,连内裤都不要了。

第三,怼完媒体,怼一下那啥吧,我不敢直接说,但是媒体其实只是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对媒体的引导应该是更有能力的社会主体来完成的,新闻联播在说经济倒退的社会不说倒退,说负增长,某部下了个文件,妓女,卖淫女一类的称呼一律改成“失足妇女”“性工作者”仿佛这样,那个事就不存在了?这一条不敢多说,我刚刚过审核的头条号,再给我封咯!

第四,司法行为应该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猥亵就是猥亵,犯罪就是犯罪,不需要拿各种好听的词来掩饰。直面粉饰之下的事实,才能保护更多的女孩。否则,强吻不就是治安拘留个12天么?这样的示范给了大众,那女孩子们的初吻恐怕真的要被夺没了。法律究竟制裁了谁,保护了谁?

姑娘跳河,“夺取初吻”成了谁的遮羞布?

网上部分舆论截图

姑娘跳河,“夺取初吻”成了谁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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