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徐州以後專項維修基金,要在買房交房款時按照建築面積交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房屋的“養老金”

近日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出臺了

《關於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有關事項的補充規定》

究竟有啥新變化

趕緊來看看哦

新規:徐州以後專項維修基金,要在買房交房款時按照建築面積交

1具體內容

2015年11月施行的《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應當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省物業管理條例》施行後受讓土地的住宅物業配置電梯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前,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標準再交存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建設單位在向業主交付房屋時,按照物管機構的委託收取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新規:徐州以後專項維修基金,要在買房交房款時按照建築面積交

此次出臺的市區(賈汪區、銅山區除外)

商品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工作有關事項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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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前期物業招投標手續時,應當按照招投標總建築面積,交存電梯消防專項維修資金並墊交10%的房屋本體維修資金,待房屋交付使用後,七個工作日內辦理清算和退款

將維修資金相關條款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人在商品房預售時,隨同購房款一起,按照合同約定的房屋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開發建設單位收取完畢後十個工作日內,將維修資金交入市物業管理中心維修資金專戶。

未售出及自留的商品房維修資金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由開發建設單位先行墊交,待房屋出售再向購房人收取,同時將維修資金專用票據轉交給購房人。

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市物業管理中心建立工作聯繫機制,

房屋交付使用前應當核驗維修資金交存票據,未交存的,不得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違反規定交付使用的,按照市政府第140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不補交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002年11月1日至本規定下發之日期間簽定商品買賣合同且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應在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前或首次使用維修資金前由業主交存,未交存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催交,仍未按規定交存的,按照市政府第140號令第三十條規定納入誠信檔案。

新規:徐州以後專項維修基金,要在買房交房款時按照建築面積交

之前維修資金是在上房交付使用時交

今後維修基金在買房的時候就要交啦

2辦理渠道

  • 業主通過“徐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微信公眾號交存和查詢維修資金賬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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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維修資金交存業務辦理網點在壩子街9號中和大廈62、63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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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資金怎麼收

我市市區維修資金管理工作開始於2002年11月1日,當時的交存標準為:

  • 七層以下的商品房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交存,
  • 七層以上或設電梯的多層商品房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5元交存。

2015年11月1日,我市實施新的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按照140號市長令的規定,實行新的交存標準:

  • 不含電梯的商品房每平方米60元,
  • 帶電梯的商品房每平方米90元。

專項維修基金怎麼用

《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業主委員會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申請人,申請人向物管機構申報維修項目。

申請人可以根據適用範圍制定年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由業主委員會執行,房管部門物業方面監督。

不能形成法定多數意見的,若存在防水損壞到不能居住、公共部位危害人身安全以及相關部門認定的故障等,申請人向物管機構提交應急處置方案,應急處置方案經物管機構確認後由申請人或者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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