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會簽《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辦法(試行)》

近日,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和廊坊市監察委員會會簽了《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就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達成一致意見,現已印發各縣(市、區)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該辦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河北省檢察機關與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銜接辦法(試行)》等改革文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實際,就職務犯罪案件的受理、提前介入、案件審查、不起訴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廊坊市監察委員會、人民檢察院會籤《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辦法(試行)》

該辦法的出臺,是廊坊市監察委、廊坊市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舉措,也是廊坊市院支持配合監察體制改革,辦好職務犯罪案件的具體體現。對於做好與監察委員會的銜接配合工作,更好的發揮指控犯罪、訴訟監督等職能作用,確保監察委員會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順利辦理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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