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他人爭吵被瞪眼,懷恨在心開槍損車傷人

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吵,被旁人瞪眼後懷恨在心,竟開槍損車傷人。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荔浦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

2017年11月28日凌晨,曾某在酒吧門口與他人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曾某懷疑在旁邊的林某對其瞪眼警告,遂伺機報復。同日22時許,曾某攜帶改制射釘槍朝林某停放的小車車尾開了一槍。曾某心想一槍未能嚇唬住林某,欲使用射釘槍再次朝林某小車的方向開槍,此時,正好林某及馮某走過來,槍射出的鐵砂擊中馮某額頭。隨後,曾某逃離現場。

2017年11月29日,曾某到公安機關自首。經鑑定,曾某使用的槍支屬火藥槍支。馮某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林某的小車修理費為1.6萬餘元。另查明,曾某因犯故意傷害罪曾被判刑,2009年5月刑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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