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男孩幼兒園噎食窒息案一審二次公開庭審,被告堅稱無過錯

6歲男孩幼兒園噎食窒息案一審二次公開庭審,被告堅稱無過錯

上海浦東藍貝殼幼兒園。新聞晨報 圖8月30日,6歲男童悠悠在藍貝殼幼兒園噎食窒息導致的生命權糾紛案,在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審審理。9月29日上午9點,浦東法院對此案二次公開庭審。2018年3月2日,元宵節,悠悠媽媽在上班時接到了悠悠班主任吳某電話,說悠悠在幼兒園因噎食引起了嚴重窒息,正在醫院搶救。之後的兩個月裡,悠悠躺在兒童重病監護病房,父母日夜陪伴期待奇蹟出現。然而,悠悠最終沒能醒來,於5月2日因器官衰竭去世。8月30日的一審庭審主要圍繞在本次事件中幼兒園方是否盡到監護兒童和進行急救的責任展開。9月29日的庭審從早上9時到晚上5時,原被告雙方都拿出了新的證據,有7位藍貝殼幼兒園老師作為被告證人出庭,1位醫生作為原告方專家證人出庭,當天的庭審在幼兒園施救時間、施救方法、幼兒園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展開激烈辯論。原告方維持一審訴求,要求被告賠償1613084元,賠償由死亡賠償金1251920元、醫療費69844元、誤工補助費28528,喪葬費42792、精神撫慰金10萬元以及律師費12萬元組成;要求被告在被告的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眾號、新民晚報以及文匯報的顯著位置公開賠禮道歉。原告律師陳述,原告認為幼兒園未盡看護責任,錯失急救黃金時間。孩子在幼兒園餐廳進餐時,餐廳裡沒有老師在場,沒有監管,噎住後教師沒有及時救助,救助時採取的方式又不正確,最終導致了孩子的死亡。同時,被告藍貝殼幼兒園未提供事發現場餐廳和走廊的視頻,無法證明自己盡到了責任。被告方代理律師則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請,被告表示孩子噎住窒息是一個悲痛的意外,並非被告存在過錯,園方已經盡到了看護和救助的責任。被告7位園方證人出庭作證9月29日當天出庭作證的7位被告園方證人,正是從悠悠被噎住到送醫短短十幾分鍾內的當事人,包括據被告稱當時在餐廳看護的保育員張阿姨、悠悠的班主任吳老師、事發當天上午的代課老師沈老師、聽到呼喊後上樓救助的保健老師韓老師、以及負責開車送醫的張老師和保安郭師傅。原告律師在一審中已經提出,根據被告之前提供的《情況經過》所述,悠悠在上午11時42分手指喉嚨口不能言,就已經是海氏急救中通常認為的噎住反應,而教師卻誤以為孩子想吐,讓孩子自己去廁所吐,就已經延誤了救助。同時在二審中,原告律師又提出,根據證人吳老師和張老師所說,11點42分悠悠能正常說話,則說明氣管無異物,食物已下嚥;12點整公利醫院從悠悠氣管取出異物。這說明,異物是在11點42分到12點之間進入氣管的,按照被告自認的事實,他們對悠悠採取的措施就是腹部擠壓,那麼很可能是因為他們強烈地衝擊腹部導致悠悠剛嚥下的食物反湧堵住了氣管,最終死亡。所以,悠悠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他們錯誤的搶救措施。原告專家輔助人上海市第六人民醫院急診科主治醫師傅一牧在庭審中表示,如發現病人有意識、有呼吸,應及時採取海氏急救,如果異物排出失敗,病人喪失意識、無呼吸,應儘早開始、持續不斷的心肺復甦。據此,原告律師認為,未採取心肺復甦措施,這也是過錯的表現。被告則在庭前出具了用於證明相關老師具備幼兒急救基本技能的“急症救助基本技能培訓”證書,然而當法庭請具有此證書的班主任吳老師闡述海氏救援基本要領時,她沒有立刻說出,沉默許久後才說:“身體緊貼孩子的背部,用拳眼對著孩子的胸底下,向後快速地(擠壓)。”對此,被告律師辯稱,醫生傅一牧出庭所依據的《心肺復甦及心血管急救指南更新》出自美國,沒有國內法律、診療規範相支撐,而此材料中並未提到海氏急救失敗應立刻轉化做心肺復甦,此判斷並不是一般的教育工作者能夠做出和需要具備的。應當等待救護車到達,還是自行送醫二審庭審中,原告律師表示撥打120後,被告擔心救護車會晚到,這種擔心是合理的,但是按照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規定,幼兒園應當迅速撥打120, 並在等待專業醫務人員到達之前,對悠悠採取必要的救助,按照兒童急症救助規範操作,對悠悠實施開放氣道、心肺復甦等救護車來,為悠悠贏得時間。結果幼兒園在擔心、猶豫時決定自行送醫救治,自行就醫錯過專業救治的時間,並且在自行送醫的十幾分鍾內沒有對悠悠進行持續心肺復甦,是被告的嚴重過錯。原告律師還表示,班主任吳老師在送醫後一段時間才通知家長,因為沒有及時通知家長,導致悠悠錯失了清醒著見父母最後一面的機會,對父母也造成了重大的精神傷害。被告方證人悠悠班主任吳老師和保教主任潘老師則均表示,當時的注意力都在爭分奪秒救治悠悠上,沒有任何時間留給他們考慮通知家長,直到了解悠悠暫時脫離危險時,才得空通知家長。被告律師認為,根據《學校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應承擔責任的情形必須是學生在校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後,學校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而此案中學校已經採取了相應措施, 學校自行送醫也是基於學校離醫院較近的考慮。同時,被告律師認為當事教師身份只是教師,在緊急情況下,只能採用保健教師所能使用的最正確的方法來判斷,雖然結果非常令人惋惜,但是它應當屬於無法預見的意外。原被告均不願意接受調解悠悠噎窒息事件發生後,曾有幼兒園家長在網絡上曬出事發當事吳老師的微信朋友圈,顯示該老師在工作時做起了微商生意,幼兒園教師在工作時間是否專心於本職工作一度遭到網友質疑,也成為庭審辯論的爭議之一。二審庭審中,原告律師出具了吳老師的微信群及朋友圈廣告截圖等證據。證據顯示,吳老師於2017年12月15日20時51分向原告發送邀請,邀請原告進入“聚寶盆愛分享昊昊133”的微信生意群,並在3月2日事發當天還在微信生意群裡發送了11條信息。而被告律師質證時提出吳老師只是在群裡推銷商品,並沒有直接銷售,同時這只是吳老師個人行為,與幼兒園無關,原告舉證的內容也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然而,被告作為證據提供的幼兒園管理手冊中《教工行為規範》第7條規定中提到“不做私事”,對於吳老師利用工作關係發展學生家長加入她生意朋友圈的做法,原告律師認為,這正是幼兒園管理失職的體現。庭審最後,法庭徵求原被告意見,雙方均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法院要求雙方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補充證據,並於下午5時結束庭審。庭審結束後,悠悠媽媽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在悠悠走後,她和悠悠爸爸一直在想人生的意義到底是什麼,“其實能做的很少,我們只能盡力讓孩子不能走得不明不白,孩子回不來了,我們希望孩子走的有些意義。”悠悠媽媽開了個公眾號,除了更新事情的進展,更多的是發佈嬰幼兒窒息的安全防護知識和急救措施,她希望同類的事件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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