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稅僅被罰9億且免於刑罰,爲什麼?若她在古代逃稅會怎樣

9月30日,江蘇省稅務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將追繳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收到上述處理處罰決定後在規定期限內繳清。據悉,范冰冰所需補繳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加在一起接近8.84億元。而且只要范冰冰還清這些款項,她就將免於刑罰。

范冰冰逃稅僅被罰9億且免於刑罰,為什麼?若她在古代逃稅會怎樣

可以說消息一出,網上眾聲喧譁。網民在對稅務部門處理名人稅案拍手稱快之時,也伴隨著眾多疑問和質疑的聲音:范冰冰涉案數額高達數億元,其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逃稅罪”的入罪標準,為何最終卻免於刑罰處罰?偷稅罪到底為何變成了逃稅罪?又為什麼要設定一個“初罪免責條款”?

轟動一時的范冰冰偷逃稅款事件,以江蘇省稅務局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初落帷幕。而劉曉慶因稅被捕,范冰冰卻免除刑事責任,也很快成為公眾輿論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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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的刑法,是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一部刑法典,該法第121條簡單地規定了偷稅罪,對偷稅的概念、行為方式未做任何描述性規定,並將偷稅與抗稅規定在一個條文內。

1992年的《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中,分設兩個條文規定“偷稅罪”與“抗稅罪”,同時統一了偷稅的概念,詳細列舉了偷稅的行為方式,界分了偷稅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明確了以“數額+比例”與“偷稅次數”兩種計算方式作為偷稅入罪的標準,規定多次逃避繳納稅收行為的數額累計計算。

1997年刑法對“偷稅罪”進行修正,罪狀方面增加了“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規定;修改了“數額+比例”的入罪標準。法定刑方面完善了原先罰金刑沒有下限的規定。

到了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對1997年刑法第201條“偷稅罪”作了較大的修改與補充。罪名上,“偷稅罪”更改為“逃稅罪”。罪狀上,對行為方式進行概括規定;入罪數額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抽象規定取代具體數額的規定;刪除了“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規定。追責方式上,增加納稅人初犯免責條款。法定刑上,將倍比罰金制修改為無限額罰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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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初犯免責條款的適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研究生潘超認為需要滿足如下三個條件:

首先,從主體上看:范冰冰是納稅人而非扣繳義務人,主體適格,滿足第4款的主體身份要求;

其次,從處罰程序上看,范冰冰偷逃稅款的行為受到了江蘇省稅務局做出的行政處罰,只需范冰冰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與罰金,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行政處罰前置程序”,只要納稅人是第一次處罰,則應當只走行政處罰程序,不走刑事責任程序;

最後,從例外規定上看,范冰冰偷逃稅款的行為被江蘇省稅務局認定為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這就排除了第4款後半段“但書”中關於五年的時間限制與二次的次數限制的適用餘地。

經稅務部門檢查認定,范冰冰個人和公司確實有偷逃稅款行為,稅務機關已作出追繳、加收滯納金、罰款等決定。而范冰冰本人也已經發出公開道歉信,承認上述違法事實,表示儘快籌集資金如期繳納上述稅款和罰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黎江虹認為,刑法第201條第4款規定適應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應下移,行政機關應更多地擔負起依法管理社會事務的責任。刑事責任上移,不能動輒就歸於刑法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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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完善“初罪免責條款”

少交稅甚至不交稅是大多數企業、大多數個人的天性追求。但任何避稅行為,都應該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

“道歉不是因為知道錯了,而是因為被查出來了”,這是一網民對范冰冰發佈“致歉信”的反應。也有網民說:“如果不是有人爆出來呢?是不是繼續偷下去?”

媒體通報范冰冰稅案後,律師陳有西在公號發文,認為“對於大量逃稅,設一道門檻,防止刑法的濫用,是一個不得不進行的、有利於人民的法律制度。很多人沒有認識到,這種立法的先進性和人道性。”

此文一出,引發輿情強烈反彈,有網民直言“首罰不刑完全就是為了富人立法”。很快,陳有西自己刪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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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事件,引發了不少網友質疑“初罪免責條款”設置的初衷。

郭澤強分析,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就“逃稅罪”增設初罪免責條款,本意是為逃稅行為人提供激勵機制,令其主動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從而免於刑事追責。但是從范冰冰“稅收門”事件中,公眾的反映卻是該條款成為了明星、富人們偷稅、逃稅不負刑責的法定理由,護身保航的利器,形成“有錢人花錢免罪”、“逃成功就大賺、不成功僅僅補繳加罰款”的普遍認知,嚴重傷害公民的公平正義的法感認知。“建議國家層面可考慮完善立法,通過在逃稅罪的刑事責任中增加管制、單處罰金刑、資格刑等刑罰手段,靈活運用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來排除初罪免責條款的無條件適用,達到緊縮初罪免責條款的適用空間、懲治惡意偷逃稅款的犯罪行為。”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自劉曉慶偷逃稅款事件爆發後,演藝圈開始啟用“稅後合同”約束合作雙方,即影視明星們的繳稅收入由合作方承擔,出品方和投資方提供完稅證明,明星們得到的勞務報酬收入為稅後的收入。潘超認為,這一方式有利於淨化影視明星們偷逃稅款的不良風氣,但仍應謹防諸如“范冰冰們”採用“陰陽合同”等方式千方百計偷逃稅款。“從范冰冰稅案的處理上,還應當看到初犯免責條款背後可能存在的稅收執法力度偏軟、震懾力不足以及權力尋租等潛在消極因素。由此,稅收執法部門的常態化執法、依法依規執法在打擊諸如以演藝圈為代表的潛藏的偷稅逃稅行為中才能發揮重要作用。當然,公民自覺納稅意識的提高,才是整個社會稅收秩序良序運行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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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如果范冰冰是在古代偷逃稅的,她會有怎樣的結果呢?

古代中國的歷朝王朝都十分重視稅收問題。供養皇室,官員俸祿,軍事開支,樣樣都需要錢。稅收是否迅捷高效,往往決定了這個王朝是興盛還是腐朽。由於農業稅不但數額相對固定,且天災的時候不但要免稅,還需要朝廷另外撥付救災資金。所以歷史上各王朝需要增加收入時,都是在商稅上打主意,朝廷有想法,商人有對策,收稅與逃稅之間的較量也就不可避免了。

中國歷史上第一位大規模徵收“工商所得稅”的皇帝是漢武帝。漢武帝繼位連續對外用兵,擊潰匈奴,遠征大宛,征服朝鮮,開拓閩越,一生立下赫赫武功。但是大規模對外用兵的同時也意味著需要巨大的軍費開支,很快國庫便入不敷出。當時的商人卻因為向朝廷出售軍需物資賺的盆滿缽滿。漢武帝起初是要求商人們自願捐獻資金,這樣的要求自然是應者寥寥,於是漢武帝決定對商人徵收“算緡錢”,這也是歷史上最早的工商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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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緡都是當時的數量單位,一算是120個銅錢,一緡是1000個銅錢。漢武帝比較講究,主要是向富人收稅。商人每賣兩緡財貨也就是2000個銅錢,需要向朝廷繳納一算的稅錢也就是120銅錢,每2000銅錢交易額朝廷收稅120,差不多是8%稅。家裡有馬車的富人,每輛馬車每年收稅一算(120銅錢),有超過12米長大船的,每條船每年也收稅一算(120銅錢)。

政策制定出來,但執行卻遇到困難。大部分商人對此不合作,裝作不知道的樣子,依然不交稅或者少交稅。不久漢武帝又下了一道“告緡”的命令。

告緡的意思是鼓勵民眾舉報偷稅,一旦偷稅行為被官府查實。偷稅的人會被沒收全部家產併發配邊疆一年。而舉報者則可以獲得被沒收財產其中的一半作為獎勵。這個政策出臺後很多商人因被告發而抄家,也有很多平民因舉報而發財,其餘的商人們開始主動繳納算緡錢,漢朝的國庫也因此充實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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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末王莽建立的新朝政府,在徵收“貢稅”時,採取自行申報徵收,如隱瞞真實收入,一旦被查出來,將被沒收全部經營收入,還要罰做苦力一年,此即《漢書·食貨志下》中所謂,“敢不自佔、自佔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

隋初減稅幅度很大,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支平衡,隋文帝開展了一場全國範圍內的稅收大檢查,時稱“大索貌閱”。所謂“大索”即大檢查;“貌閱”,即實地核查戶口,以嚴堵漏逃稅賦。

到了唐朝時期,吐蕃是唐朝的敵人。吐蕃地處高原,菜蔬產量很少,當地居民依靠飲茶補充身體所需。但吐蕃本身不產茶,要從大唐進口茶葉。為了打擊軍事上的敵人,唐朝對茶葉徵收極高的稅收,同時規定凡不交高額茶稅私自販賣茶葉的商人杖責處罰,販賣數量超過300斤的,商人死罪。

唐代徵收的“間架稅”,對於那些房產多的人家來說,稅負很重,所交的稅金動輒數百緡,所以不時有人冒險隱瞞不報、少報,以偷逃稅款。朝廷為此出臺稅政,如果敢隱匿一間不報者,“杖六十”。為及時發現偷漏稅行為,政策出臺了獎勵辦法,舉報人可以得到五十緡“獎金”。

范冰冰逃稅僅被罰9億且免於刑罰,為什麼?若她在古代逃稅會怎樣

宋朝和明朝,鹽稅成了官府的主要收入。南宋時鹽稅收入佔國庫總收入的80%,明朝時鹽稅也佔國庫收入的一半。在古代沒有現代冰箱之類的冷藏手段,鹽不僅調味食用需要,還是醃製保存食物的重要手段,所以人均需求量遠大於現代。

人人都有需求,政府卻向鹽商徵收高額稅收,鹽價自然居高不下,販賣不經交稅程序的私鹽也就應運而生。販賣私鹽偷逃國家最重要的收入鹽稅行為是朝廷嚴厲打擊的。宋朝對於販賣私鹽處罰手段也是歷史上最狠的,“凡販私鹽一兩者杖十五,十斤以上死”。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自古以來對於偷稅漏稅的行為都是深惡痛絕的。而無論大秦帝國、強漢還是盛唐,這些耀眼的王朝無不是建立在完整的稅收制度上。

由此可見,如果在古代大規模的逃稅,面對的將是封建王朝的的嚴刑峻法,後果可想而知。

以史為鑑,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今天的我們更應該加強對偷稅漏稅行為的監管與處罰。消滅掉蠹蟲,中國才能更加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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