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逆向行駛不服處罰 法院依法判其敗訴

近日,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道路行政處罰一案,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李某駕駛小型轎車從萍鄉某酒店沿步行街後門行駛,在途徑大有市場附近時,與對向由姚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姚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後,李某駕車移動了汽車的現場位置。經交警大隊決定,對李某處以150元罰款,記3分的處罰。李某對此行政處罰表示不服,遂訴至安源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的小型轎車與被告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事發後原告移動了其車的現場位子。依據現場勘查情況、調取的視頻監控、對當事人的詢問,根據現場摩托車散落物分佈區域及事故車輛的觸碰點,綜合分析,認定原告李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實施了越中心黃實線逆向行駛行為。交警隊對原告逆行的違法行為,予以罰款150元,記3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處罰得當。綜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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