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項目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以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項目核定徵收管理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經營所得核定徵收納稅人範圍:

適用於甘肅省範圍內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以及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以下均簡稱業戶)。

二、業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應按查賬徵收方式,據實徵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核定徵收方式。

三、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方式:

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徵收方式。

(一)採用定額徵收方式

1.選擇採用定額徵收方式的業戶,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 = 核定收入總額×核定徵收率

核定收入總額為不含增值稅收入額。

2.核定徵收率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表》(見附件1)執行。

3.業戶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經營項目的,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確定適用的核定徵收率(以實際收入額佔總收入額最大比例為標準,下同)。

(二)採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

1.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業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率(經營所得5級超額累進稅率表)

其中涉及合夥企業的,應當再按照分配比例,確定各個自然人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

2.應稅所得率的標準按《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見附件2)執行。

3.業戶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業經營項目的,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四、符合核定徵收條件的業戶可選擇以上一種核定徵收方式,核定徵收方式一經選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月收入額核定在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個人所得稅徵收率暫核定為0;月收入額核定在3萬元以上的,超過3萬元部分按核定徵收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按季申報的業戶,定額標準換算為季標準計算個人所得稅。

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被承包承租的企事業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建賬建制的業戶按照稅法規定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據實徵收個人所得稅。

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附件1《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率表》、附件2《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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