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真題及答案1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精選真題及答案1

【(2017年)·單選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管轄協議時,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航空器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專利糾紛引起的訴訟,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引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016年)·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民事糾紛中,當事人不得約定糾紛管轄法院的是( )。

A.收養協議糾紛

B.贈與合同糾紛

C.物權變動糾紛

D.商標權糾紛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協議管轄。對於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發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2014年)·單選題】下列關於地域管轄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可由監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因公路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可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C.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D.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未約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管轄。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A不正確。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B正確。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C不正確。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D不正確。

【(2015年)·單選題】下列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具體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B.人民法院可以電話傳喚雙方當事人

C.審理案例時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D.已經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可以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簡易程序。(1)選項AB: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2)選項C: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3)選項D: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2015年)·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是( )。

A.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決提出申請的

B.對再審判決提出申請的

C.對再審裁定提出申請的

D.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審判監督程序。(1)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選項A);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選項BC);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2)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017年卷I)·單選題】王某投資設立甲個人獨資企業(下稱甲企業),委託宋某管理企業事務。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宋某可以決定20萬元以下的交易。宋某未經王某同意,以甲企業的名義向乙企業購買30萬元原材料,乙企業不知甲企業對宋某權利的限制。下列關於合同效力及甲企業權利義務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合同有效,甲企業有義務支付30萬元貨款

B.合同效力待定,甲企業追認後方有義務支付30萬元貨款

C.合同無效,甲企業有權拒絕支付30萬元貨款

D.合同部分無效,甲企業向乙企業出示授權委託書後,有義務支付20萬元貨款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投資人對受託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014年)·單選題】下列中國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是( )。

A.某市中級法院法官李某

B.某商業銀行支行部門經理張某

C.某大學在校本科生袁某

D.某縣政府辦公室主任金某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012年)·單選題】下列關於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

A.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

B.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債權人在1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C.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債權人在2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D.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017年卷I)·單選題】下列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B.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同意

C.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D.合夥人之間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不得轉讓。因此選項B說“視為同意”是不對的。

【(2015年)·單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合夥企業財產的是( )。

A.合夥人的出資

B.合夥企業取得的專利權

C.合夥企業接受的捐贈

D.合夥企業承租的設備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合夥企業財產的構成:(1)合夥人的出資;(2)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合夥企業的公共積累資金、未分配的盈餘、合夥企業債權、合夥企業取得的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財產權利;(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合夥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等;因此選項ABC不選。合夥企業承租的設備因未取得所有權,不屬於合夥企業財產。

【(2014年)·單選題】下列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和方式的表述中,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B.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價

C.自本次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控股股東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D.可採用廣告方式發行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選項A不正確。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選項B不正確。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選項C正確。不可採用廣告方式發行,選項D不正確。

【(2017年卷I)·單選題】陳某在8月1日向李某發出一份傳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積90平方米,價款260萬元,合同訂立後7日內一次性付清,如擬購買請在3日內回覆。李某當日傳真回覆,表示同意購買,但要求分期付款,陳某未回覆。8月3日李某再次給陳某發傳真,表示同意按照陳某傳真的條件購買。陳某仍未回覆。下列關於陳某、李某之間合同成立與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李某的第一次傳真回覆為承諾,合同成立

B.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覆為承諾,合同成立

C.李某的第二次傳真回覆為新要約,陳某未表示反對,合同成立

D.李某的兩次傳真回覆,均為新要約,合同不成立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李某當日的傳真回覆要求分期付款屬於實質性變更,是新要約。陳某未回覆,即未作出承諾。8月3日李某再次發出的傳真,又是新的要約。

【(2017年)·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審判監督程序啟動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

B.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C.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D.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審判監督程序。四個選項均正確。

【(2014年)·多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有( )。

A.有書面起訴狀

B.有明確的被告

C.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D.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起訴的條件。起訴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即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管轄範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2016年)·多選題(修改)】根據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規定,當事人對下列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A.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B.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C.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D.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2017年)·多選題】下列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公司經營範圍屬於公司章程的必備事項

B.公司章程必須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並簽名、蓋章

C.制定公司章程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必經程序

D.公司章程對股東沒有約束力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應依法登記,選項A正確。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選項B正確。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選項C正確。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選項D錯誤。

【(2012年)·多選題】某社會團體與某私立學校共同出資設立一合夥企業,經營文具用品。兩年後,因經營虧損,該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下列關於各合夥人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有( )。

A.該社會團體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B.該私立學校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C.該社會團體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D.該私立學校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所以社會團體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2011年)·多選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用作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有( )。

A.雲滇針織品有限公司

B.昆海化妝品經銷公司

C.櫻園服裝設計中心

D.霞光婚紗攝影工作室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2017年卷II)·多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權利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有權自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B.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C.合夥人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

D.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這一點適用於執行事務合夥人與不執行事務合夥人。

【(2017年卷II)·多選題】根據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中,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有( )。

A.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B.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C.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D.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

『正確答案』ABC

『答案解析』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選項ABC當選。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選項D不選。

【(2012年)·多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於上市公司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有( )。

A.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曾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但已解除

B.上市公司現任董事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C.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但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消除

D.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011年)·多選題】下列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表述中,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某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B.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價

C.募集資金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D.除金融類企業外,不得將募集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因此選項A表述不符合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因此選項B不符合規定。

【(2016年)·多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於公司債券非公開發行及轉讓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合格投資者發行

B.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

C.發行人的董事不得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

D.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可以公開轉讓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以參與本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認購與轉讓,不受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的限制。因此選項C錯誤。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僅限於合格投資者範圍內轉讓;轉讓後,持有同次發行債券的合格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因此選項D錯誤。

【(2015年)·多選題】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能夠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並符合一定資質條件。下列投資者符合該資質條件的有( )。

A.淨資產達到1100萬元的合夥企業

B.名下金融資產達到280萬元的自然人

C.社會保障基金

D.企業年金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知悉並自行承擔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並符合下列資質條件:(1)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以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3)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選項A);(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5)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選項CD);(6)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選項B);(7)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2015年)·判斷題】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2014年)·判斷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只要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判決就應停止執行。(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017年卷I)·判斷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017年卷II)·判斷題】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2014年)·判斷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其債權人在2年內未向原投資人提出償債請求的,原投資人的償還責任消失。(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2010年)·判斷題】在一份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對合同所規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於賠付範圍,保險公司則認為不屬於賠付範圍,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觀點都有合理性,但還是採用了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本題中,保險公司是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出現不同理解的,應當作出不利於保險公司的解釋。

【(2014年)·判斷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營改增徵稅範圍中的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2016年)·判斷題】轉讓動產所得的應稅所得來源地標準,按照所轉讓動產的所在地確定。(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

【(2015年)·判斷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僅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7年)·簡答題】2014年4月,張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資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甲公司)。張某擔任公司董事長,王某擔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資公司擬收購甲公司。經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況:

(1)張某將其已轉入甲公司賬戶的200萬元出資轉出100萬元;

(2)李某出資的辦公用房,雖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經其他股東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為此,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得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轉出100萬元出資是什麼行為?張某應向甲公司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2)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張某轉出100萬元出資屬於抽逃出資。張某應當向公司返還100萬元的本息。

(2)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合法。根據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6年)·簡答題】2013年5月,張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資設立了甲普通合夥企業(下稱甲企業),合夥協議約定由張某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且約定超過10萬元的支出張某無權自行決定。合夥協議就執行合夥事務其他事項未作特別約定。

2014年3月,張某的朋友劉某擬從銀行借款8萬元,請求張某為其提供擔保。張某自行決定以甲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了擔保。

2015年4月,張某以甲企業的名義與趙某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款為15萬元。合同簽訂後,甲企業認為該合同是張某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合同無效。趙某向法院起訴,經查:趙某知悉張某超越合夥協議對其權限的限制簽訂了該合同。

王某、李某認為張某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不妥,決定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夥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張某是否有權自行決定以合夥企業的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簡要說明理由。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王某、李某是否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張某無權自行決定以合夥企業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根據規定,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題目中合夥協議對此沒有約定,那麼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才能以合夥企業名義為劉某提供擔保。

(2)甲企業主張買賣合同無效是成立的。根據規定,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題目中合同對方當事人趙某是知情人,不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夥企業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3)王某、李某有權撤銷張某對外簽訂合同的資格。根據規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2017年卷I)·簡答題】2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為24%。甲公司財務部門經理吳某以財務部門名義為周某的該借款提供擔保,與梁某簽訂了一份加蓋甲公司財務部門章的保證合同。借款期限屆滿後,周某無力清償借款本息。2016年10月10日,梁某請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以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絕。2016年12月1日,梁某調查發現,周某於2016年1月1日將一輛價值10萬元的轎車贈送給親戚鄭某。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鄭某抗辯:

(1)自己不知道周某無力清償欠款,屬於善意第三人,梁某無權請求撤銷;

(2)自2016年1月1日贈與行為發生至梁某起訴,已經超過可以行使撤銷權的1年法定期間,梁某無權請求撤銷。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鄭某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3)鄭某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甲公司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合法。根據規定,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2)抗辯(1)不成立。根據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這裡無論受讓人是否知情,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撤銷權。

(3)抗辯(2)不成立。根據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題目中梁某得知後是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且沒有超過行為發生後5年,撤銷權未消滅。

【(2017年)·綜合題】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陳某共同投資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丁公司),丁公司章程規定:(1)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元。(2)甲公司以房屋作價120萬元出資;乙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100萬元出資;陳某以貨幣100萬元出資;丙公司出資180萬元,首期以原材料作價100萬元出資,餘額以知識產權出資,2015年12月前繳足。(3)公司設股東會,1名執行董事和1名監事。(4)股東按照1:1:1:1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對出資及表決事項未作其他特別規定。

公司設立後,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實際繳納了出資,並辦理了相關手續。丙公司按公司章程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後,於2015年11月以特許經營權作價80萬元繳足出資。

2017年6月,因股東之間經營理念存在諸多衝突且無法達成一致,陳某提議解散丁公司。丁公司召開股東會就該事項進行表決,甲公司、乙公司和陳某贊成,丙公司反對。於是股東會作出瞭解散丁公司的決議。丁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清算期間,清算組發現如下情況:

(1)由於市場行情變化,甲公司出資的房屋貶值10萬元;

(2)乙公司出資時機器設備的實際價額為70萬元,明顯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100萬元。

清算組要求甲公司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甲公司拒絕;要求乙公司和其他股東對乙公司實際出資價額的不足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指出丁公司股東出資方式中的不合法之處。

(2)甲公司拒絕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是否合法?說明理由。

(3)對乙公司實際出資額的不足,乙公司和其他股東分別應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

(1)丙公司以特許經營權出資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甲公司拒絕補足房屋貶值10萬元,合法。根據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題目中當事人沒有約定,因此甲無需補足貶值部分。

(3)乙應當補足出資30萬元,其他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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