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2018)蘇0102民初字第8022號案件《傳票》及法律文書暨公司及子公司銀行帳戶被凍結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權凍結的進展公告

證券代碼:002102 證券簡稱:冠福股份 公告編號:2018-131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2018)蘇0102民初字第8022號案件《傳票》

及法律文書暨公司及子公司銀行帳戶被凍結和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權凍結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東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情況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9月14日披露的《關於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等事項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18-116)。控股股東的違規行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需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目前因控股股東的違規行為已開始引發了相關的糾紛及訴訟。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二”)於近日收到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玄武區法院”)送達的案號為(2018)蘇0102民初字第8022號案件的《傳票》及法律文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況

中建材通用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材”)因與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五天”、“第一被告”)發生業務款項結算糾紛,向玄武區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玄武區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民事裁定書[2018]蘇0102執保906號),支持中建材申請的財產保全,凍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部分銀行賬戶。

江蘇省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用擔保公司”)因與冠福股份、上海五天存在合同糾紛,向玄武區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玄武區法院依法作出裁定〔(2018)蘇0102民初字第8022號〕,支持信用擔保公司申請的財產保全,凍結公司持有全資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能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權。

上述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9月13日、2018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發佈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實業有限公司新增銀行賬戶被凍結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1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權新增凍結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130)。

二、本次收到《傳票》及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

1、《傳票》主內容

玄武區法院定於2018年10月19日下午14時30分就案號為(2018)蘇0102民初字第8022號原告信用擔保公司訴被上海五天、告冠福股份、林文昌(以下簡稱“被告三”)的合同糾紛在其第九法庭進行開庭審理。

2、原告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償款人民幣3,000萬元、律師費45萬元、違約金600萬元並支付利息(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對上述第1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0%計算)並支付違約金300萬元;

(4)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訴訟外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東通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隱瞞公司董事會,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違規以公司名義借款等事項,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訴訟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案尚未開庭審理,且未來的生效判決結果尚無法定論,暫時無法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其對公司當前正常的生產經營未產生實質性影響。公司收到法院發來的前述傳票及相關法律文書後,已積極與律師等中介機構商討應訴方案。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風險提示

1、公司控股股東存在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批決策程序情況下,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義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對外借款等違規事項,上述公司控股股東違規行為的具體情況詳見公司於2018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及《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上發佈《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對外擔保、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資金佔用等事項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18-116)。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相關公告,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18)蘇0102民初字第8022號案件的《傳票》及法律文書。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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