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義務可以免除嗎?以下這些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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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是否合法
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
(1)認為自己放棄繼承權的
(2)認為父母離婚或者再婚的
(3)認為父母當年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自己的
(4)認為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老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權,可以立遺囑)
(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以自己沒有收入不能贍養老人為理由
(6)認為自己是出嫁的女兒不該贍養的(女兒不用贍養老人)
(7)認為分家不公不該贍養的
(8)認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該贍養的(老人沒有法定義務幫你照料老人)
(9)有分家單的,分家單約定自己不應該撫養(約定不能免除法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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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可見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以上理由即使存在也不構成可以不贍養老人的理由。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是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
二是父母有經濟收入且生活不存在困難的情況,但是不能免除精神上的贍養義務。
三是成年子女對父母再婚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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