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合法嗎?

贍養義務可以免除嗎?以下這些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合法嗎?

這些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合法嗎?


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是否合法

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

(1)認為自己放棄繼承權的

(2)認為父母離婚或者再婚的

(3)認為父母當年因為生活困難、犯罪或其他客觀條件確實不能撫養自己的

(4)認為父母取消子女對財產的繼承權的(老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權,可以立遺囑)

(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沒有經濟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的,以自己沒有收入不能贍養老人為理由

(6)認為自己是出嫁的女兒不該贍養的(女兒不用贍養老人)

(7)認為分家不公不該贍養的

(8)認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該贍養的(老人沒有法定義務幫你照料老人)

(9)有分家單的,分家單約定自己不應該撫養(約定不能免除法定的義務)

這些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合法嗎?

法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可見贍養老人是法定義務,以上理由即使存在也不構成可以不贍養老人的理由。

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是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遺棄子女的、或強姦女兒等行為的,喪失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

二是父母有經濟收入且生活不存在困難的情況,但是不能免除精神上的贍養義務。

三是成年子女對父母再婚的配偶。

這些不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合法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