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開無犯罪記錄證明該怎麼辦?

兵哥218211940


公安派出所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之所以不予出具可能包含著兩種可能:第一、不符合出具該證明的情形;第二、當事人有違法犯罪前科記錄。

長久以來,各種“奇葩”證明一直困擾著基層公安機關。2015年8月,為了規範證明出具工作,公安部通過其“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對外發布了一則博文,即《公安機關不再開具的18種證明材料》,明確了償還能力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房產情況證明等相關證明不在公安機關業務範疇之內。

另外,博文中還專門對違法犯罪記錄這一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的辦理前提予以了明確。具體內容如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由此我們不難發現,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出具的對象是單位而非個人,如果個人自己到轄區派出所要求出具該證明明顯是不符合出具的條件的。不過在日常的實踐中,不少基層派出所本著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在當事人自己攜帶單位介紹信的前提下也會對其出具該證明。

嚴格意義上來說,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準確的來說該證明分為有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兩種。如果民警查到當事人不存在違法犯罪記錄,那麼就會出具一份無違法犯罪記錄。如果民警查到當事人存在違法犯罪記錄,那麼出具的則是有違法犯罪記錄,其中會註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案由以及處罰結果等信息。

當然,有些時候民警在查到當事人有違法犯罪前科的情況下會選擇不予出具,因為有前科的記錄拿出去對於當事人的求職肯定是沒有任何好處的!



通城丹妹


這個證明派出所不給你開你也沒辦法,因為他們沒有這個義務,這不是他們份內的職責。如果派出所願意給你開那是情分,不給你開人家也沒毛病。

無犯罪記錄,一般是用人單位要求求職者開具的,這種證明看上去合理,其實也在奇靶證明之列,嚴格意義上來講,派出所不應該也沒有任何的義務給任何人出具無罪證明。

其實,用人單位要求開無罪證明,這個要求不過份,特別對於那些要求比較嚴的全民性服務崗位,應該對求職者的既往經歷進行嚴格審查。但這種審查不應該是由求職者到派出所請求開證明,而應當是用人單位主動到公安機關進行協調,當面詢問有無犯罪記錄。但用人單位往往跟大爺一樣,把自己份內的事兒一股腦的推給求職者,自己卻在那偷懶。

正常來講,一個單位在進行招聘之後,應該電話或上門與求職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聯繫,詢問求職者的記錄情況,這樣既能減輕求職者的奔波之累,還會防止做假的可能。

這個問題,我認為你可以打投訴電話,向當地服務部門反映該情況,一個電話的事兒,挺好解決。你反映上去問題之後,不用你找他們,他們過後會找你的。


元芳有看法


無犯罪證明是一個很奇葩的東西,就跟你媽是你媽證明一樣奇葩。


我有一個學生,去拉美工作了幾年,然後來歐洲讀書,歐洲駐我國使館的洋鬼子簽證官非要他開具在拉美的無犯罪證明,於是他又飛回去開,開了以後,這邊簽證又過了期,重辦的時候,無犯罪有效期又只有三個月,於是又要回去重辦,為了一個無犯罪,花了好幾萬,飛了好多趟。



到最後,人家說,人家本來是奉公守法的良民,但是差點就為了這個證變成歇斯底里的強盜。因為那些繁雜的,官僚的手續、預約、等待、折騰,真的快要把一個老實巴交的正常人逼瘋。


其實各種各樣的奇葩證明,不是中國人的原創,是跟著西方社會學來的。資本主義的每一個毛孔裡都流著骯髒奸詐的血汗,因此信奉人性本惡,對待“奸佞”絕不手軟的西方人,當然要用各種法律條文和證書去制裁約束。


然而我們中國人,古來是講究一個信字的。隨著全球化,西方一些東西的侵蝕,我們到今天也變得來一切都要證明,證明你是你,你媽是你媽,你是好人,你死了或者沒死。


有的法治的科學的東西我們要學,但是有些垃圾東西,我們沒有必要一味的拷貝。


一個生活在社會上的人的違法狀態,無非就是犯罪或者沒犯罪。那些犯了罪的人被抓起來了,或者正在被通緝,等待被審判,被法律制裁,那麼對於他們這些違反了大多數群體的社會規則,侵犯了法律和公眾利益,有違法前科的,在一些就業,出國,貸款等情況下出具犯罪證明,看起來是合理的,其實也不合理。


對於沒犯罪的人來說,我從小就是紅領巾,好學生,不拿人民群眾一針一線,努力考大學,辦戶口,工作了積極上稅,結果落個戶,辦個護照,你不看人家盲流和小偷強盜有沒有無犯罪證明,偏偏喊我們花錢去辦理這些勞什子東西。甚至有的人為了辦一個A材料,需要一個B材料,有的還要一次次預約,一天不忙著上班創造財富,創造社會價值,就在這些文件上耗時間,這是非常官僚主義的做法。這種做法全世界都一樣。比如你去一個歐洲國家讀個書,他就要你的無犯罪證明。而且還必須三個月有效期。


說白了就是某些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政府部門互相不信任,互相鄙視,犯了罪的,你司法部門互通一下信息,那麼剩下的就是沒犯罪的,對這些沒犯罪的,就不用糾纏,你有那個精力還不如好好去抓抓走私的,全球在逃的......然而就是不互通信息,寧願錯殺一萬個奉公守法的,也不放過一個作奸犯科的。


但是最奇葩的,是找人家個人要這類資料的單位和企業。如果說國家和國家之間互相折騰,有意識形態,文化隔閡等問題在裡面,那麼你一個破企業招個工,裝什麼大尾巴狼?


犯罪被制裁了的人,應該在他應該在的地方,那就是監獄或者拘留所。那麼沒去過監獄或者拘留所的人,自然就是好人,你要人家好人出具一份證明自己不是壞人的證書。這個是對好人的不信任。


更進一步說,所謂的違法亂紀的“壞人”,經過審判,改造,那麼放出來以後自然就是被官方承認改造好了可以回到社會的人。然而你要人家開犯罪證明,等於是給他頭上貼個標籤——這個人犯過罪,因此我們要把他和正常人區分開,不管他是不是用心改過了,我們都要牢記他的前科,把他當做另類提防著。


這,不等於是對司法機關的不信任,不等於是對個人的偏見和歧視麼?


好在目前國家已經出臺政策,對以下18種情況,公安機關沒有義務出具證明——


1、身份證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寫錯誤,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個人的

3、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身份證明的

4、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5、償還能力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7、親屬關係證明

8、婚姻狀況證明

9、身份證丟失證明

10、家庭收入情況證明

11、實際居住地證明

12、保險事故證明

13、人員失蹤證明

1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15、各類證件、印章丟失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解釋:現實表現證明屬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瞭解,個人索取屬於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房產情況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這個真的是大快人心。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你個人和單位有什麼資格去了解?又有什麼資格去保存這個材料?所以,要折騰人,自己出具介紹信,自己打自己管理水平低下的臉。


從文明的角度上來講,一個社會里,人人都需要一個機構來給自己貼標籤,證明自己沒有犯罪,證明自己是好人,這到底是社會的進步還是倒退?


希望我們的社會越來越好,希望我們有一天走在街上不需要各種證明和標籤,人人都能以誠相待,希望和諧社會里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能首先建立在仁義禮智信之上,希望各種沒事瞎折騰給好人添亂的手續文件和奇葩規定早日被廢除!


HannibalLecter


派出所不開具無犯罪證明,可以斷定你是個有犯罪前科的人,現在全國聯網一查便知。如果被法院傳喚,沒有實施犯罪紀錄的守法公民,轄區派出所是會為你開具無犯罪證明的。開無犯罪證明,可到村或居民委員會開具證明到派出所就行了。(撰文:何滿貴)。




關注社會情感文化


題目不完整,首先你沒有體現你是否有過犯罪被判刑?如果你因犯罪被判刑那麼你是絕對無法開具無犯罪記錄的。

第一種如果你個人到戶籍地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那麼派出所將不對個人出具,無犯罪記錄必須以公對公的形式,以用人單位出具單位介紹信到派出所可以向用人單位開具,個人不予開具。

第二種確實存在犯罪但因犯罪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檢察院不予批捕公訴,沒有被法院判過刑的予以取保候審的,這種情況雖說不屬於犯罪,但派出所對於此類情況有時候會不予開具,我們派出所當時轄區有一位盜竊嫌疑人,盜竊價值剛達到刑事案件標準,但因價值不高情節輕微又積極退還受害人,最終檢察院予以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階段中該人順利開具了無犯罪記錄,在被單位錄用後在取保階段中再次盜竊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們作為開具單位承擔了一定責任,從此之後對於取保候審階段的嫌疑人我們派出所一律不予出具,需要出具記錄的,都由當事人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允許後基層派出所再開具。

所以如果你沒有犯罪行為,因犯罪被刑拘但沒有被法院判刑,以單位向公安機關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出具無犯罪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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