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需要賠償嗎?爲什麼?

風之問候


試用期辭職要不要賠償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來解答:

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本身就是勞動者和用工方一個相互選擇的過程,就是談戀愛的相親,見面瞭解一下,如果相不中對方,直接走人,不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如果你是在規定的試用期內,是可以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用支付賠償金,但是要提前三天通知用工方。還有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需要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為你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與你訂立的有協議,約定的有服務期。那麼,如果你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如果你在試用期,單位沒有為你提供專項的培訓費用,也沒約定有服務期,那麼你只用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行了,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


錦瑟談職場



之所以有試用期,就是僱傭雙方給予彼此的一個觀察磨合期。在試用期間,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公司方不會追究,不會問責,更不會提出什麼賠償。勞動法的規定本就如此。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員工提出離職,一定要至少在三天以上,千萬不能說你今天提出離職,明天就不來了,這既不禮貌,也不職業。同理,公司在試用期解僱員工,也需要提前告知。


但有一類員工離職的時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就是公司給予了一定的福利保障。比如公司為員工購買了某些學習課程,購買了考取某個證書的培訓等。公司為了員工,當然也是為了公司自身需求,購買了這些培訓和學習的課程。公司不會無緣無故就隨便花錢的,所以,公司會跟員工有約在先。如果規定員工多長時間不能主動離職,如果員工沒有做到,那公司是有權向員工索取一定的賠償的。所以,關鍵還是看當初公司和員工之間是如何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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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佳的職場佳話


不需要。

公司和你是互相選擇的關係,試用期不僅僅是公司在考量你,你也同時在評估這份工作到底值不值得幹。

所以試用期不涉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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