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大連女孩沈某捅死男友,被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你我有緣


如何看待大連女孩沈某捅死男友,被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我能不能說一句,大連女孩好凶殘!

說實話,我個人覺得,這個還是因為現在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問題。

如果不是現在出軌什麼的太多了,女孩恐怕也不會那麼過激。

甚至,我懷疑,那個男友是否有過先例?


而且,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不同。

故意傷害罪,判刑的年限肯定比故意殺人不同啊。

這個女孩,只能說是激情殺人。

或者說,激情殺人都算不上,還是故意傷害靠譜一點。


她真正的目的,應該是為了給男友一個教訓。

而沒想到,刺下去之後自己都懵了。

等救護車來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所以,她是傷害,而不是故意謀殺。

如果是判故意殺人的話,那就不是十三年了。一個無期,或者一個死刑都有可能。


只能說一句,人與人之間的互相信任很重要。

如果那個男友喝酒的時候,身邊沒有另外一個女孩,恐怕就沒有這回事兒了吧!


司暢Ailan


女孩拿刀捅死男友,為何不定不定殺人罪而定故意傷害罪呢?讓我們先來看看事發經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凌晨,女孩發現男友還未回家,就問男友在哪裡。男友說自己在和別人喝酒併發了一個視頻給他,視頻裡他和一個女孩一起喝酒,但該女孩卻衣著暴露。女孩認定男友和那個女人有一腿,於是立刻提刀趕往男友喝酒之處。

女孩剛到樓下大廳時,正巧男友搭乘電梯走了出來。女孩一看男友便怒不可遏,一邊喊著:“你媳婦兒在家等你,你在外面大半夜跟別的女人喝酒,你去死吧!”一邊拿刀捅向男友。第一下沒捅中,第二下刺進了男友左胸,一時之間血流如注,

女孩立刻就嚇壞了,趕緊撥打120急救電話。男友被送往醫院以後不治身亡。

從事情前因後果來看,女孩其實並非真的想殺死男友,她是在一時憤怒之下想給男友一點教訓,也就是說她只有傷害男友的故意而沒有殺害男友的故意。從她看到男友血流如注便驚慌失措並立刻撥打急救電話這一細節,也可以印證這一點,因此公訴機關將這起案件定性為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

但是,她雖然沒有殺害男友的故意,但她也應當預見拿刀捅向男友極有可能造成男友死亡,因此她對男友死亡至少存在過失。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並且對死亡結果存在過失,那麼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2款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終,法院考慮到女孩積極救助受害者並具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判處女孩十三年有期徒刑。


冰焰


事實概要:

當時沈某的男友麻某和其前女同事郝某一起喝酒,原因是郝某心煩。當時麻某與沈某是在一起的。沈某因為男友不在家,故而叫其發視頻看看他在幹什麼,於是麻某就發了他與郝某一起的視頻。沈某看到後以為他倆有啥不正當關係,於是拿著刀打車去找麻某。麻某在接到沈某電話後,與郝某一起下樓找沈某。沈某見到麻某後用刀捅向麻某,開始麻某躲開了,而後沈某說了句“你媳婦在家等你,你大半夜和別的女人喝酒”,之後再次捅出一刀,這次麻某沒有躲開,被捅中胸口。之後沈某開始慌亂,並打電話報警,尋求幫助,救治麻某。在警察來了之後將事情告訴警察。

需要注意一個細節那就是沈某在捅中麻某後開始慌亂,打電話報警,尋求幫助來救治麻某。至少這個細節中說明沈某在案發後有自首的情節,另外在事後確實有積極採取措施救治其男友麻某,雖然結果還是令人遺憾。但是諸多行為為沈某的量刑可以說取得了一定的有利條件。

為何判處有期徒刑13年而不是死刑?

首先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傷害罪)

但是同時《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自首)

而且根據公訴機關的意見認為:沈某非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

沈某作案後救助被害人,且未離開案發現場,在民警到場後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其作案時年輕衝動,案發後其家屬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由此可見本案的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而且結合沈某在事後採取積極措施救助死者和自首的情節加上家屬已經出具諒解書的情況下,對其判決有期徒刑13年的作法符合法律規定。

只是很多人可能都會認為,人都死了竟然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的做法,違背了自己心中殺人償命的淳樸的正義感標準,所以對這個判決難免心生疑惑。


麋鹿說法


問題的中心在於故意傷害致死為何只判十三年?在回答這個問題時先來看看此案經過。

一、案發原因

2016年12月22日凌晨,家住大連中山區某公寓的郝某由於心情不好,於是打電話讓前同事麻某到其家喝酒解悶。喝酒時,麻某用手機拍了視頻發給他女友。喝完酒,麻某又給女友打電話讓來接他。然後兩人就下樓。

1994年出生的沈某,與麻某是男女朋友。2016年12月21日晚上麻某沒有回家,沈某讓麻某發視頻看他在哪,沈某從視頻中,看到麻某在前女同事郝某家中喝酒,郝某沒穿褲子。沈某問麻某地址,麻某稱在中山區某公寓。沈某因為之前就有人傳麻某跟郝某有染,她看了視頻特別生氣,認為兩人肯定有事,就從家裡拿出刀,打車去了這家公寓。隨後,沈某打電話讓麻某下來。不一會麻某和郝某從電梯出來。

二、案發現場

沈某見麻某和郝某從電梯出來,拿出刀朝麻某捅了兩三下,麻某往後退,沈某沒捅著,嘴裡嚷著“你媳婦在家等你,你在外面大半夜跟別的女人喝酒,你去死吧!”

隨後,沈某左手抓住麻某肩膀,右手持刀又捅過去,這次他沒往後退,刀捅在他左胸,血從傷口裡噴出來。沈某說她當時就蒙了,隨後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然後出去找出租車,但司機不拉,沈某就到對面飯店找人幫忙,待她回到大堂後警察就來了。

郝某說,她與麻某剛出電梯,沈某戴著口罩迎面過來,麻某就往後退,沈某拿刀朝麻某上半身捅。郝某看到麻某手捂著出血位置,就用手機撥打了110和120,當時怕沈某捅她,郝某就乘電梯回家了。

三、案發後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5時許,沈某因懷疑其男友麻某與一女性朋友郝某存在不正當關係,在中山區某公寓一樓大堂等待麻某。在麻某與郝某乘電梯抵達一樓大堂時,沈某用事先準備好的黑色匕首,向麻某左側胸部捅刺,致使麻某受傷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沈某非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構成故意傷害罪;沈某作案後救助被害人,且未離開案發現場,在民警到場後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

其作案時年輕衝動,案發後其家屬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最終,法院判決沈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刑徒刑13年。


四、為什麼是十三年

2015年5月20日,22歲的北京女子因戲弄一乞丐不成,最後,夥同杜某、小雪和郝某等人將乞丐周某打死,鑑於小佳等人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賠付並獲得家屬諒解,最終,法院分別判處小佳、杜某和小雪有期徒刑13年、10年和3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郝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此案與上述案件有幾個相同點:

1、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主體都是女性,而且年輕;

2、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

3、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

不同的是,北京小佳案是團體作案,有分別獲刑,大連沈某案是單獨作案,只有個人獲刑。

由於他們“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同時“獲得家屬諒解”。因此,認罪態度和獲得家屬諒解對殺人者來說至關重要,當然,在眾目睽睽之下殺人認罪態度自不必說,而獲得家屬諒解的主要原因是“積極賠付”,也就是有錢。

俗話說:法不容情。在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度,情感態度和金錢是無法左右法律的,法律只是按事實說話,依法辦事。即使賠償,也只是民事方面的一種責任,或者說是犯罪人一方對受害人一方的經濟和精神方面的補償,其目的是為了減輕犯罪人一方的心裡壓力或負罪感。

在此案中,沈某因懷疑自己男友麻某與郝某有不正當關係,用事先準備好的黑色匕首將麻某殺害,事後雖有救助行為,也有自首情節,而且也不存在主觀殺害麻某的意願,但沈某故意傷害致死罪名成立,而針對法院的判決,一條人命對13年徒刑來說,網友又會怎麼看呢?


涵語薈萃


題目所涉案情:

1.案件事實:2016年12月22日4時許,被告人沈某(女,犯罪時22歲)懷疑其男友麻某(被害人,歿年29歲)與徹夜共處的女性朋友郝某存在不正當關係,持刀趕到大連市中山區某公寓B座一樓大堂等待麻某出現。4時54分,在麻某、郝某乘電梯抵達一樓大堂時,沈某迎面持刀朝麻某上身捅刺,在麻某後退躲開後,沈某左手把住麻某1右肩,右手持刀朝麻某左胸捅刺致其心臟破裂,當場大失血休克。案發後,沈某現場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並呼人幫助搶救,向隨後到場的民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麻某被民警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於5時52分大失血死亡。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非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沈某作案後救助被害人,且未離開案發現場,在民警到場後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其作案時年輕衝動,案發後其家屬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2.法院審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作案後現場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施救被害人,在民警到場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個別被害人家屬獲得賠償,並不消滅其他被害人家屬通過訴訟、調解途徑獲得賠償、撫慰、救濟的民事權利,如果被告方採取賠償個別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手段即可獲得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從寬效果,則變相剝奪了其他被害人家屬爭取民事賠償和對被告人刑事責任表達意見的權利,明顯於情不合,於理不符,亦於法無據。考慮沈某親屬代為賠償麻某父母並獲其諒解,可對沈某酌情從輕處罰。大連市中級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沈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律分析:

一、本案被告人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符合我國刑法和刑事司法政策。

1.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傷害致死,犯罪分子只有傷害的故意,致人死亡是過失所致。故意殺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我國刑事審判實踐中,,在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存在較大爭議時,對於因一時激憤而突發起意行兇的案件或者因民間糾紛激化(例如鄰里糾紛、婚戀糾紛)引發的行兇案件,尤其是被害人也存在過錯的案件,法院一般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論處。

3.法院判處沈某13年有期徒刑,應是從輕量刑了。沈某數次捅刺被害致命部位,致人重傷動機明顯。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沈某親屬代為賠償麻某父母並獲其諒解,可對沈某酌情從輕處罰。沈某數次捅刺被害致命部位,致人重傷或死亡動機明顯,大連市中級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我認為應當在15年以上。

二、法院判處沈某13年有期徒刑,不是花錢買命。被告人沈某家人賠償死者父母15元,死者父母諒解了被告人,但死者女兒沒有諒解,法院沒有采納公訴人量刑建議。

三、死者親屬書面諒解被告人,量刑輕重由法官決定,法官量刑時不擔心被害人家屬上訴或上訪。

四、被告人親屬窮盡一切手段和政策,積極爭取量刑從輕,被告人犯罪行為不是罪大惡極,公訴方和法院還是會酌情從輕的。公訴方的量刑建議,可能在十年。


429方寸世界


傷害罪是以傷害為目的,不是以殺人為目的。犯罪目的截然不同,社會危害性不是特別嚴重。相當於俗稱的失手。所以刑罰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一定就是死刑。主要看情節。

本案中,雙方是熟識關係,因瑣事糾紛導致案件發生。雙方都有原因,行為目的也不是置人於死地,當事人無前科,屬於激憤行為,不應當判處死刑。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最多是十年,十年以上到十五年之間取中間值是比較恰當的。


天明遙遙山海關


從法律上看,這個判決沒有問題!但是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看,這個判決明顯不會讓更多人滿意!

首先我們來看事件經過。當時沈某的男友麻某和其前女同事郝某一起喝酒,原因是郝某心煩。當時麻某與沈某是在一起的。沈某因為男友不在家,故而叫其發視頻看看他在幹什麼,於是麻某就發了他與郝某一起的視頻。沈某看到後以為他倆有啥不正當關係,於是拿著刀打車去找麻某。麻某在接到沈某電話後,與郝某一起下樓找沈某。沈某見到麻某後用刀捅向麻某,開始麻某躲開了,而後沈某說了句“你媳婦在家等你,你大半夜和別的女人喝酒”,之後再次捅出一刀,這次麻某沒有躲開,被捅中胸口。之後沈某開始慌亂,並打電話報警,尋求幫助,救治麻某。在警察來了之後將事情告訴警察。

事件就是這樣,依據法律相關條文來看,沈某犯案後主動救治麻某,並且能在警察來了之後積極配合,屬於自首,態度良好!所以,在量刑上會有所照顧,有減刑的!而且,在事後,麻某的家屬原諒了沈某(原因就不細說,大家知道就好)。因此,判處十三年,依據某些法律條文來說,是沒有問題的!

然而從一個普通人的角度來看,判處十三年是否太少呢?看過一些網友的評論,有些人認為判處十三年太少。首先,沈某去找麻某是帶著刀去的,這就表明是有意圖的,理解為故意殺人沒錯吧!?那麼,為什麼故意殺人還有減刑?我想殺你,然後帶著武器去找你,並且把你殺了,但是殺了你我又救你,我也報警了,所以我不判重刑。這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吧!?再者,因為取得家屬原諒就可以了嗎?那是一條人命,不是畜牲,不是殺了賠錢就能解決的!人命如果都能拿錢衡量,那。。。。。。

個人認為,也許法律講情是一件好事,但是,過分的講情,就將法律的作用顯得沒有那麼重要了!法就是法,法不嚴,如何更好的治國呢?依法治國,不是依情治國!


帝夜淚殤


沈某心細,發現郝某,競未穿褲。孤男寡女,共處一室。燈昏光暗,把盞共飲,無衣遮體。且是下體。一時妒從心中起,惡向膽邊生。

隨問清住址,查明方向,驅車前往。至電梯口,郝某麻某,同時出迎。沈某惡罵數句,拔刀相刺。麻某手堵胸口。沈愈刺愈怒,愈怒愈勇。幾刀上去,麻體力不支。最為致命,左胸一刀。沈某見狀,心生害怕。隨呼醫叫警,呆立現場。郝某見狀,心有膽怯,歸家閉門,惶恐終日。

麻及醫,不治身死。沈因故意傷害,刑決13年。


據刑法,故意殺人致死。情節惡劣,判死。或者無期。但沈因一下情致輕判。

激情殺人。

麻因激情,一時興起,無謀殺細節。可以輕判。

自首情節。

殺人自首,一般無期。罪不致殺。麻,未離現場,積極施救,態度誠懇。有自首情節。

賠償取得諒解。

麻某有過,沈因愛殺人。且賠償到位,態度不錯,或和麻家人有情感。取得家屬諒解。

法律在於證據和細節。有據有法可依。以上細節,法決沈某13年,於法於情基本合理。

本為鴛鴦,因情為連理。男夜半尋歡,女因愛殺人,一死歸陰。一獄入牢。


男歡女愛共長久,莫為歧路變冤仇。

兩情若是久長時,朝朝暮暮應珍惜。


石軒木屋7


這個世紀太瘋狂,人際關係太複雜!


黑夜不懂晝的明


我認為判十三年顯然太輕了,判死刑雖重了點,但至少應判無期徒刑。此案的罪名認定既可以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也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以送了死者去醫院搶救而認定她沒有殺人的故意是不對的。在犯案時兇手是奔著奪命去的,第一刀沒剌中,第二刀向左胸刺去,毫不含糊,出手兇狠利落。

定為故意傷害罪後又以她有自首情節再次減輕處理,於是只判了十三年。這就是法官的思路脈絡。我不認為這個判決很恰當,它對死者不公平,人家還沒有成為兇手的丈夫呢,就對人家兇猛管制不問究裡,明顯是個霸道女。還有就是性情暴戾,處事極端,心狠手辣,這種女孩出獄時還只有30出頭,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將來重蹈覆轍的可能性十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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