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一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人,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此你怎麼看

5月5日消息,今年1月15日,一名偷狗者被狗主人撞死。5日,記者從揚州市廣陵區法院獲悉,該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狗主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今年初,一起因偷狗引發的命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揚州警方1月15日通報,1月15日14時45分許,犯罪嫌疑人範某某(男,40歲,徐州邳州人)在廣陵區李典鎮長生村聯友組附近,遇見盜竊其家狗的嫌疑人羅某某(男,42歲,淮安人),羅某某被發現後駕駛摩托車逃離現場,範某某遂駕駛麵包車進行追趕,雙方行至吳橋加油站北側約600米處,範某某駕駛的麵包車與羅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致羅某某受傷,後因傷勢過重在送醫途中搶救無效死亡。

毫無疑問,這是一場交通事故。

即然是交通事故,就應該按交通事故的規程來處理。

先檢查狗主人是否有機動車駕駛證,是否超速,是否闖紅燈,是否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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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檢查盜狗者是否有摩托車駕駛證,騎摩托車必須要有摩托車駕駛證,這不能拿汽車駕駛證來頂替。

按規定,摩托車是否有牌照?駕駛者是否戴頭盔,是否按規定四年兩檢?都要搞清楚。

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再量一下那條狗的身長和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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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搞清楚了,就能判定誰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從另一個角度分析,摩托車屬於做案工具。狗主人阻止了對方使用作案工具。這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揚州一狗主人駕車撞死偷狗人,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此你怎麼看盜狗者的死亡是因為他對做案工具使用方式不當而造成的。

這麼一分析,現在事情完全清楚了。罪魁禍首就是摩托車,沒有摩托車,什麼事都不會發生。

我認為應該這樣判:

一、狗主人肯定有超速行為,如果機動車超過限速標準不足20%的,給予警告;超過限速20%以上不足50%的,處100元罰款。 如果闖紅燈,記6分,罰200元。

二、盜狗者已經犧牲了,法不責屍,只好饒過他。

三、摩托車屬於做案工具,應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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