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動遷人該如何通過複議途徑維權

“行政複議申請”是我們在提到拆遷維權時經常會提及的一種法律維權途徑,也是被拆遷人在認為地方政府徵收拆遷行為違法或侵犯個人權利時重要的權利救濟手段。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圍繞拆遷維權過程中都有哪些情況下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維權,以及被拆遷人該如何申請行政複議這兩個核心問題為大家進行簡單解述。

一 哪些情況下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實質上是公民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尋求權利救濟的途徑。在徵地拆遷維權過程中,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中,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申請維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內容,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另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的不服的,也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提出異議並阻延強制執行(司法強拆)的發生。

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我們以北京市為例進行說明。《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拆遷當事人對區縣國土房管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被動遷人該如何通過複議途徑維權


另京尚拆遷律師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於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申請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實踐中由於地方相關規定的失效,通常適用行政複議程序,也可以直接理解為通過複議進行權利救濟。

二 被拆遷人該如何通過複議維權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主要分為申請、受理、審查並作出複議決定三大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情況下,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為行政相對人知曉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因之日起60日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被拆遷人被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則被拆遷人應在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針對該補償決定申請複議;如行政機關未依法送達的,則被拆遷人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確認補償決定的作出,此時應當按照被拆遷人知曉補償決定作出的時間開始計算法定申請期限。

當被拆遷人提交書面或口頭複議申請後,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複議申請相關規定但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被動遷人該如何通過複議途徑維權


被拆遷人如遇到不予受理的情況,可以直接就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也可以針對複議機關行政不作為提起訴訟;被拆遷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通過提起行政訴訟進一步進行權利救濟。

最後京尚拆遷律師想提醒被拆遷人的是,通俗理解下,一旦被拆遷人提起行政訴訟,就無法再返回行政複議程序,在一定情況下無異於損失了一個重要的維權機會。被拆遷人要抓緊行政複議法定期限,重視程序在維權過程中的影響力,學會通過複議程序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有利條件。

實踐中很多案例表明,藉助複議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被拆遷人拉長維權戰線,結合其他維權策略,可以有效促成被拆遷人與政府徵收部門之間的談判,更快、更好地幫助被拆遷人實現維權訴求。


被動遷人該如何通過複議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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