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提醒:全世界都喊你去旅行,小編卻只想提醒你……


近日,多地物價主管部門宣佈降低部分國有重點景區門票價格。國家發改委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8月29日,已有21個省份出臺了157個景區降價或免費開放措施,25個省份確定了“十一”前擬降價或免費開放的157個景區名單,合計314個景區,其中5A級景區121個、4A級景區155個。接下來,你是不是以為小編要給你推薦一些好玩的景區,或者幫你做一些旅遊攻略?

身為一名法律小編,看到過太多被“低價旅遊團”“港澳遊‘貴賓券’”“代購火車飛機票”等被騙的案例。所以就算全世界都在喊你去旅行,小編卻只想提醒你注意安全,不要被騙!今天為大家整理五個旅遊出行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童鞋們!

遊客可以因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旅遊景點而要求賠償嗎?

我國《旅遊法》第69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行社單方面擅自變更旅遊景點違反了包價旅遊合同義務,依照該法第70條的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遊客購票到景區遊覽,景區負有保護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實踐中,景區多以導遊圖、遊覽須知等方式提示遊客。這實際已經對每一位不特定遊客盡到了告知遊客景區景點、路線以及提請遊客道路險要、注意安全的義務。如果遊客一意孤行,未沿預設的路線遊玩而導致受傷,景區不存在過錯和違法性,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旅店對顧客鬥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由此可見,旅店對顧客鬥毆的事件未及時制止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住宿時被旅店保安毆打,旅店經營者是否承擔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由上可見,作為旅店僱員的保安在工作期間將顧客打傷,旅店的經營者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旅館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離開,是否為侵權?

旅店的行為不構成侵權,是一種民事自助行為。所謂自助行為,是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後,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自助行為的性質屬於私力救濟,旅館在阻止客人離開後,應積極與客人協商,要求其支付房費;或報警採取公力救濟手段要求旅客支付房費。

小可愛們,你的旅途中,

還曾遇到過哪些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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