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採購單位能不能收取投標保證金?

问答|采购单位能不能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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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採購單位能不能收取投標保證金?

A: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都可以,主要看代理合作協議中是如何約定的。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Q:評標時有家供應商符合性審查沒有通過,要求立即退投標保證金,可以嗎?

A:暫時是不能退的,因為招標工作還沒有結束。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Q:投標材料沒有密封被拒收後,再次密封后提交可以嗎?

A:要看再次提交時間是否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前。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截止時間前再次提交可以,如果超過了投標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應當被拒收。

Q:在招標文件中沒有註明“不接受聯合體”的話,是不是就代表供應商可以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

A:是的。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十九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Q:招標公告的期限從何時開始算起?

A: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十六條規定,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佈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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