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第445期:被車輪濺起石頭擊傷的案由如何確定

【案情】

武某在省道上等車時,被大客車車輪濺起的石子擊傷,立即送到醫院治療,花去數萬元醫藥費。經鑑定,武某的傷殘為八級。

【分歧】

關於武某起訴的案由,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損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案由應立健康權糾紛。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和《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案由應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律師評析】

支持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交通事故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地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從兩者的涵義來看,健康權和交通事故有重疊。如果交通事故發生人身損害,必然會使健康權受到損害。在案例中,武某受傷,其健康權肯定受到損害,同時也是一起交通事故。因為,一是本案的發生是由機動車造成的,武某是因為大客車車輪濺起的石頭擊傷;二是本案發生在道路上,武某是在省道上等車受傷的;三是造成了人身傷害或損失,武某的傷構成八級傷殘;四是本案的發生是過錯或意外造成的,大客車車輪濺起的石頭擊傷人是意外事件。因此,本案同時符合健康權和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

第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和《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健康權糾紛是一般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具體規定,如果兩者存在法律競合時,依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原則,本案應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第三,根據立法優於司法解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原則,《侵權責任法》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說是上位法。在案例中,武某受傷時因機動車造成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中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道路安全法》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特別法,如特別法有相關規定,應當適用特別法的規定,《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交通事故有明文規定,因此本案的案由應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第四,從保護受害人利益角度出發,本案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可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列入案中,利於理賠,可以最大程度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第五,從訴累的角度出發,本案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可以減輕訴累。如果本案立健康權糾紛,侵權人賠償以後,還要重新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費時費力,增加法院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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