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還的遲早要還

曲靖市某某建築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與麒麟區某某事務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按照合同約定,由麒麟區某某事務局於工程竣工後的2004年12月底前付清工程款,履行期限屆滿後,事務局並未按期支付全部工程款。最終經過麒麟法院一審,曲靖中院二審,法院判決確認,由被告麒麟區某某事務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曲靖市某某建築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18萬元 。該判決生效後麒麟區某某事務局亦未主動履行,原告向麒麟法院申請執行。

經財產調查,該案件屬於無房、無車、無銀行存款的“三無”案件,執行局組織多次協商,均未能取得較好效果。麒麟法院按照“特殊主體”班子成員包案責任制將該案分由麒麟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彭燕承辦,彭副院長在瞭解案件情況後,找到負責人協商處理此涉“特殊主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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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事務局、跑財政局、跑申請單位……,經過無數次的協商,多方努力,在重重壓力下,最終被執行人麒麟區某某事務局將案款轉入麒麟法院執行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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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法院,謝謝彭副院長,經過您的努力我公司終於拿到拖欠14年的案款!” 曲靖市某某建築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代理人張某緊緊握住彭副院長的手說到。這是9月26日,彭副院長通知曲靖市某某建築建材有限責任公司到院領取執行款時發生的一幕。至此,該案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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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已不是麒麟法院第一次圓滿處理涉特殊主體案件,麒麟法院始終全力化解涉執特殊主體案件,找準突破口,努力促使特殊主體主動自覺履行義務,實現了執行工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有力推動了“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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