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51個相關法律問題裁判意見大全之——撫養、贍養問題

【必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51個相關法律問題裁判意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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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撫養、贍養問題

10、親子鑑定應如何啟動?兄弟姐妹之間能否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的親子關係推定原則?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能否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

親子鑑定的啟動應具有正當性,即無論是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一方或者否認親子關係的一方都要承擔與其訴訟請求相適應的舉證責任,只有當事人的舉證已經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即當事人的主張有可能成立的基礎上,才能啟動親子鑑定。當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僅憑懷疑或猜測申請親子鑑定的,不予准許。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的親子關係推定原則僅適用於父母子女之間。當事人要求與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進行血緣關係鑑定確認親子關係,並主張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親子關係推定原則的,不予支持。

確認親子關係原則上應以真實血緣關係為基礎,但同時應兼顧親子關係的安定性,故應限縮否認親子關係的權利人範圍。依照《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權利人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不予支持。

11、在構成欺詐性撫養的情況下,男方能否主張返還支出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撫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如何確定?賠償責任主體應如何確定?

女方故意隱瞞子女與男方無親子關係的事實,使男方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行為,男方請求返還支出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一般應予支持。

在確定撫養費返還數額時,男方應對撫養費支出情況承擔舉證責任。確實無法舉證證明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男女雙方的負擔能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情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確定。

欺詐性撫養的賠償義務主體應是欺詐行為的實施主體。男方起訴子女承擔賠償責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與女方通謀欺騙男方的,或明知或應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對子女進行認領的,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男方僅起訴女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為共同被告。

12、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又堅持不要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應如何處理?

離婚訴訟中對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應貫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又堅持不要求人民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可以判決不準予離婚。

13、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主體應如何確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追索撫養費的範圍應如何確定?追索撫養費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僅屬於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以後起訴主張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間應承擔的撫養費的,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均負有撫養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義務,不存在誰代誰撫養的問題,法律僅賦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夫妻一方起訴要求另一方返還代為支付的撫養費的,不予支持。

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撫養能力而未盡撫養義務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履行撫養義務的,起訴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返還代為支付的撫養費的,應予支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追索撫養費的範圍可以不侷限於當期費用和已經發生的費用,可以就將來預計發生的撫養費一併主張,具體時間範圍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形酌情判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追索撫養費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14、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或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義起訴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或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義起訴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嚴重變化不足以維持子女當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確有增加等正當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的規定,可以判決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離婚時對於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未成年人應如何處理撫養問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之後,收養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否則收養關係不成立。夫妻離婚時對於因未辦理登記而導致收養關係不成立的,夫妻雙方與未成年人之間不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離婚時對於未成年人的撫養問題,夫妻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均願意撫養未成年人的,對於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未成年人的撫養費應由收養人自行承擔,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男女雙方的負擔能力、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情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如果夫妻雙方均不符合收養條件或願意撫養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養條件,而符合收養條件的夫妻另一方不願意撫養或夫妻雙方均不願意繼續撫養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應中止離婚訴訟,參照《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後,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

16、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隔代探望權應如何處理?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義務主體是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訴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或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盡到撫養義務時,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其主張定期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應予支持。

【另一種觀點】: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訴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可以參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關規定執行。

17、子女能否起訴不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義務?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探望屬於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範疇,對於子女起訴不直接撫養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義務的,應予支持。

18、離婚案件中應否對探望權問題一併處理?

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未主張探望權的,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問題提出訴訟請求。當事人不提出訴訟請求的,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探望權問題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

19、人民法院已經就探望權行使時間、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後,當事人能否再行起訴請求變更?

人民法院已經就探望權行使時間、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後,如果當事人對探望權行使時間、方式產生新的需求,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實,不受既判力的約束,屬於新的事實和理由下的新訴,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再次起訴請求變更的,應予受理。

20、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及如何解除?

再婚關係終止,無論是因為離婚或是生父母死亡而終止,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均不當然解除。

對於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導致再婚關係終止的,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該子女應由生父母撫養。

對於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導致再婚關係終止的,在繼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許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但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願意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

對於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子女成年後,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允許解除。但如果雙方經協商一致或雙方關係惡化導致繼父母或繼子女主張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解除。但解除關係後,對於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對於未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雙方僅為姻親關係,再婚關係終止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解除。

21、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事後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如果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其贍養義務的,應如何處理?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子女不能通過協議解除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父母與子女簽訂協議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並不妨礙父母在必要時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和無附加條件的義務,雙方簽訂協議約定以子女放棄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為條件免除贍養義務,該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事後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財產、繼承糾紛屬於另一法律關係,當事人可以另行解決。

22、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子女能否要求免除贍養義務?

婚姻家庭關係非商品交換關係,父母對子女撫養所盡責任大小,不能成為子女要求免除贍養義務的理由。在父母因經濟能力限制或其他客觀原因未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下,子女要求免除贍養義務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對子女曾存在嚴重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故意犯罪等行為,子女要求免除贍養義務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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