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能源與新興能源矛盾能否調和,能源結構調整的兩種思路下結果如何?

传统能源与新兴能源矛盾能否调和,能源结构调整的两种思路下结果如何?

◎作者 | 聶光輝

◎來源 | 聶光輝頻道

能源結構調整是從能源供給側改革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如果說能源供給側改革是綱,那麼能源結構調整就是具體到執行層面要達到的期望和目的。能源結構是指能源總生產量或總小芳中各類一、二次能源的構成及比例關係。煤炭、石油、天然氣、水能、太陽能、風能等都是構成能源結構的具體物質表現,就中國而言,煤炭依然以約60%的能源消費比例在經濟發展中佔據支撐作用,但煤炭產業發展前景卻是充滿了困頓情緒,環境保護和資源枯竭的雙重壓力,煤炭的生產與消費趨勢已經逐步發生了變化。而2020年,中國可再生能源佔一次性能源供應比重計劃提高到16%,但是作為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有機組成的光伏產業卻遭遇了國際市場反傾銷反補貼的扼殺,儘管最近歐盟對中國光伏產業終止了雙反措施,但伴隨的是國家財政補貼的退坡或取消。無論是傳統能源,還是新興能源的開發和利用都遇到了新的挑戰,能源結構調整所涉及到的利益再分配問題的矛盾也凸顯出來,如何解決能源結構調整過程中的矛盾就是新課題。

以能源消費增長傾斜為主導的解決思路,前提條件是什麼?

對於傳統能源現存的數量規模不做限制,對於新增能源消費的配比進行合理分配,在分配過程中更傾向於新興能源的消費增長。這一思路的重點在於不掠奪傳統能源已有的利益,而是在增量上做文章,一個最簡單的判斷標準就是傳統能源消費增長不得高於新興能源消費增長閾值,甚至更低。這等於是在能源消費增量空間上進行政策主導下的再分配。這種解決思路對於傳統能源而言會呈現更小的阻力,而且更有益於保障傳統能源消費平穩的過渡到新興的低碳、清潔等能源的消費上來,中間不易出現傳統能源供給不足,而新興能源又難以及時補位的現象。這一思路的重要前提是能源消費要處於快速增長期,如果能源供給過剩,能源消費市場就會呈現激烈競爭局面,就不存在能源消費增量空間再分配問題。就中國目前人均能源消費值在全球範圍內偏低來看,能源供給過剩的提法為時過早,而能源供給的局部過剩的現象多半來自於能源輸送通道的不暢。

抑制傳統能源消費,誰來承擔新興能源消費的溢出成本?

削減煤炭、石油消費在能源消費整體中比例是提升新興能源消費的重要趨勢,而逐步減少煤炭、石油消費量則是更直接的能源結構調整,就煤炭而言,2015年到2018年間,煤炭消費量在去產能的“一刀切”的政策壓制下呈現了下降趨勢,但由於其他能源類型短期內難以彌補煤炭消費的缺位,能源消費成本出現了激增現象,2018年煤炭調控政策開始出現鬆動,由數量上的調控逐漸轉變到質量上調控,更多的是提倡要以清潔煤技術、低汙染零排放等發展煤炭產業。在當前能源結構中,抑制傳統能源消費勢必造成能源供給的“短缺”,而新興能源消費和傳統能源相比在成本上就不佔優勢,所產生的溢出成本究竟該有誰承擔就需要從新論證,財政自然不願意也無力承擔具有的能源消費溢出成本,那麼,能源消費者恐怕就要承擔這一溢出成本,這就意味著能源消費成本要增加了。

在能源結構調整過程中,這兩種思路得到的結果會有明顯的差異,前者是以提高人均能源消費值為基本措施,對於消費者而言,能源成本不會呈現較大的浮動。但前者要以經濟增長促進能源需求增長作為前提。後者是以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為目標,從節能的角度出發體現了能源消費過程中環保、綠色的內涵,但對於消費者而言,能源成本將呈現上升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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