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会计挪用80万,辩说“问过了菩萨”,咋办才能不判罪?

近日,沙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案子。

被告是沙县水南玉皇阁庙的会计邓某。说起来,邓某也是一心向佛的,因为经常到寺庙内上香拜佛,后来机缘巧合才在庙里做了会计。

在他看来,在庙里做会计是替菩萨管钱,是件荣耀的事情。

后来,家里有点事,邓某借了利滚利的高利贷。为了偿还债务,他就利用担任会计的便利,多次填写由他保管的现金支票,私自加盖寺庙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将寺庙存在沙县信用社账户内的80多万元挪归个人使用。后来他只归还了1万多元,剩余801000元未能归还。

纸里包不住火,资金亏空很快被发现,邓某仓皇出逃,但还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在法院审理时,邓某为自己辩解:“我不知道挪用寺庙里面的钱犯法”;“我先拿出来用,等我有钱了我就还进去”。

最雷人的一句话是:“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邓某利用担任沙县水南玉皇阁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813000元归其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认定其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沙县水南玉皇阁。

邓某所触犯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这个罪需要符合一些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沙县水南玉皇阁庙在这里也是一个法人单位。

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对单位资金进行了挪用。具体有三种表现形式:(1)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所说的三个月是指在案发前,也就是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之前尚未归还。如果挪用期限未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已自动归还的,不构成本罪,作为违反财经纪律处理。邓某的行为显然属于第三种情况。

挪用资金罪与另外一个罪名挪用公款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一些共同点,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有:(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针对的是公共财产,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关于本案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犯挪用资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往往是指因为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是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主观上不愿意归还,那就会转化成职务侵占罪,处罚要更重一些了。邓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这显然是以他向寺庙归还所挪用的80多万为前提条件的。

法院的判决认定邓某挪用了单位的资金,但邓某好像有不同看法。他说:“挪用这钱的时候我问过菩萨了,菩萨说能拿”。这表明他认为自己挪用的不是单位的钱,而是菩萨的钱。

这么看来,挪用了80万还要不判罪,惟一的方法就是传菩萨到法庭作证。只要菩萨来做个证明,当然邓某也就不能构成犯罪了。

寺庙会计挪用80万,辩说“问过了菩萨”,咋办才能不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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