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爲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社會保險是我國強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參保的險種。那麼,如果公司不買社會保險,員工能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呢?

案例詳情

小花是XX酒樓的服務員,入職1年以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小花意識到,自身這種情況,日後發生糾紛,自身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後,小花與主管多次協商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事宜,但公司一直推拖、敷衍。

無奈之下,小花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及未依法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解除了與XX酒樓的勞動關係。

此種情況下,小花能否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案例評析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本案中, XX酒樓未與小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小花繳納社會保險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故小花可以解除與XX酒樓的勞動關係。

此外,小花以XX酒樓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xx酒樓應向小花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應該按照小花在XX酒樓的工作年限,以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小花支付。

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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