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權該歸誰?

【案 由】撫養權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3月25日生,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xx路xx棟。

被告人勾某某,男,1968年2月26日生,住所地:廣東省南山區xx路xx棟。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於2007年相識,2012年10月被告搬來原告家裡,發展為同居關係,被告稱與其妻子感情不和,早已離婚,多年來未生育子女,希望原告為其生育小孩,之後便會與原告結婚。在與原告生活期間,被告對原告小孩(原告離婚,自己帶一個小孩)也是視如己出,原告深受感動,並對被告的許諾信以為真。 2013年1月28日生育非婚生女王某,但當原告提出與被告結婚時,被告才告訴原告其並未離婚,不可能同原告結婚。對於小孩,被告既不支付撫養費,也不履行父親應盡的義務。因此,請求法院判令:1.非婚生女王某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直至非婚生女王某年滿18週歲為止;2.被告支付非婚生女王某入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約8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關於非婚生女王某的撫養權問題,被告結婚十幾年未能生育自己的孩子,且被告的妻子同意與被告一起撫養王某,被告有良好的經濟條件,可以提供優質的生活與學習環境,原告無經濟來源,且一人同時要撫養兩個小孩,其經濟與精力都是一個很大壓力,因此,被告不管是從經濟還是各方面都更適合撫養非婚生女王某;2.關於原告提出的非婚生女入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爭議焦點】

非婚生女撫養權的歸屬?

【處理結果】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的非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撫養;

二、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非婚生女王某當月的撫養費3000元,直至其年滿18週歲為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生父生母無婚姻關係的子女。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雖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產物,但其法律地位卻是相同的,承擔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案中,原、被告屬於非婚同居關係,被告與案外人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原告已離異,育有一子,原、被告相識後於2013年1月28日生育一女王某。原、被告雙方均確認非婚生女王某隨原告生活,考慮到非婚生女王某隨原告生活時間較長,且考慮到非婚生女王某的性別、年齡及原、被告雙方的婚姻狀況,原告請求的撫養權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非婚女王某由原告撫養期間,被告依法應負擔其必要的生活費及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時間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實際水平確定,原告稱被告主張的3000元撫養費可以接受,故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確認未向相關部門繳納社會撫養費,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該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三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例根據國暉律師事務所(2015)YHMS1685檔案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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