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小百科 ·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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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的立法宗旨

《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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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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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界定

《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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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指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和需要而进行的、依法由有关机关处理的社会活动。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把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式,二是反映的内容,三是反映的对象。

(1)“信访”这个词主要从形式入手描述信访活动。“写信”和“走访”是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传统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通信手段更加多样。2005年的《信访条例》增加了“电子邮件”“传真”这两种形式。因此,信访的形式不但包括写信、电话、走访等形式,还包括了电子邮件、传真等。

(2)信访的内容是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依法得到处理。

(3)关于反映的对象,即信访事项应当向谁提出。《信访条例》是行政法规,其调整对象限定在行政机关。因此,《信访条例》中的信访主要是行政信访,信访人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非行政机关。但是,这不是说,“信访”就只有行政信访一种形式。其实,非行政部门同样也有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访的渠道,例如《人民检察信访工作规定》即对信访人向检察院进行信访的活动进行了规范,人民法院、各级人大常委会一般也都设有信访机构。但是,这类信访不属于《信访条例》调整的对象,不包括在《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概念范围内。但需注意的是本条例第15条的规定,该条对非行政信访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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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要求

《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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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了信访中的方便信访人的原则。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的制度精神。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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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原则

《信访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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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指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这一规定有利于分清政府间的责任。“谁主管、谁负责”指的是统计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它强调同一级政府各工作部门间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划分,应该以该部门的法定职责为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强调的是明确职责,区分情况,“条”“块”结合。这两项原则适应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强调根据信访问题的性质,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非垂直管理系统信访问题的处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先“块”后“条”;垂直管理系统信访问题的处理,以“条”为主;非垂直管理部门在信访问题的处理过程中,负有咨询、指导、监督等职责。

依法解决问题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依法”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解决信访问题,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既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纵容过高的和无理的要求。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

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就地”是指要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尽快、就近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防止信访问题久拖不决,积累和激化矛盾。

疏导教育是指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要注意分析和掌握信访群众的思想动向,有针对性地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解释疑惑,疏导情绪;同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法定程序、进行批评教育等,引导信访人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也要综合运用。

转载自《信访条例注解与配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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