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後又反悔,法院是否允許?

實際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並已經分割財產一段時間之後,一方思來想去,認為自己當時受到脅迫等,導致精神狀態不穩定,所以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院究竟會不會支持此舉呢?

簽訂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後又反悔,法院是否允許?

律師觀點

登記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有約束力。一方反悔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該財產分割協議,法院經審查未發現訂立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一般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為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與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涉及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感情因素、心理平衡或者出於彌補自己行為過失的心理等。有的當事人可能因為外遇而急於擺脫原來的婚姻關係,只能在財產方面作出讓步,從而讓感情受到傷害的一方在經濟上得到補償,獲得一些心理平衡;也有的當事人雖然對配偶的感情發生了變化,但真正涉及離婚問題時覺得對配偶有所虧欠,故在財產分割上願意多分給配偶,甚至會放棄全部財產。基於這些因素,對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局外人不宜用是否公平來加以衡量。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也不宜輕易認定協議顯失公平而支持一方當事人撤銷或者變更協議的主張。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簽訂離婚協議,分割財產後又反悔,法院是否允許?

簽訂離婚協議後反悔,法院能否按協議分割財產

對於該規定掌握以下三點:

一、雙方簽訂的材料分割協議是以離婚為前提的,如果雙方並未到相關部門登記離婚,那麼視為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因為前提條件沒有成立。

二、如果一方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即使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確以破裂,判決離婚了,但是雙方之間的財產分割協議仍未有效,換句話說你們離婚是法院判的,不是你們協議離婚的,那麼財產分割協議仍未成立,法院仍按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有利於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

三、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未成,仍按財產分割協議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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