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成果解讀丨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建造商直租業務允許享受現有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

创新成果解读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现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浙江省落實服務國家戰略的新載體、新機遇,肩負著改革創新的重任。目前,浙江自貿試驗區已初步總結出保稅燃料油操作規範創新等40項制度創新成果,並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完成相關評估,以浙江特色和實踐效果創造浙江改革新模式。

浙江自貿試驗區已啟動40項制度創新中的一項: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建造商直租業務允許享受現有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

创新成果解读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现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具有融資和融物雙重屬性的融資租賃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中發揮著獨特和重要的作用。為持續服務實體經濟的發展,融資租賃的業務模式不斷創新。針對於建造行業普遍面臨的銀行融資門檻較高、資金緊張的問題,浙江浙銀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銀租賃)創新性的設計出建造商直租業務模式。

浙銀租賃成立於2017年1月,是舟山唯一一家金融租賃公司,也是浙江省註冊資金規模最大的租賃公司。該企業註冊資金為人民幣30億元,其中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15.3億元,佔51%;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資8.7億元,佔29%;舟山海洋綜合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出資6億元,佔20%。

一、主要做法

(一)積極瞭解市場需求,創新業務模式

浙銀租賃在籌建初期,調研一些建造、造船行業企業,發現銀行對一些建造、船舶企業的授信要求比較多、條件比較高,使得建造企業向銀行融資的門檻較高、資金緊張。以船舶建造業為例,在常規業務模式下,因船舶建造完成後才租賃給船東使用,使得建造商在船舶建造過程中的資金比較緊張。如果租賃公司可以提前介入,即在船舶建造環節對建造商進行融資租賃,可有效緩解建造商的資金壓力。為此,浙銀租賃在籌建期創新性地設計出建造商直租業務模式,並作為未來重點發展的業務領域。

创新成果解读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建造商直租业务允许享受现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建造商直租業務,是指浙銀租賃作為出租人,以在建項目為租賃標的物,與作為承租人的建造商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其與傳統融資租賃的區別在於,租賃公司的角色向產業鏈上游延伸,從為業主提供融資向為建造商提供融資轉變。

(二)深入剖析政策難點,解決企業需求

根據現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融資租賃標的物僅限於有形動產和不動產,並未明確是否包括在建項目。為此,舟山國稅局從應用場景、交易結構、產權交割等各環節著手,對建造商直租業務進行深入剖析。多次向省國稅局彙報、溝通,為浙銀租賃爭取到全國首創的稅收政策,即對浙銀租賃試點開展建造商直租業務允許享受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徵收17%的增值稅;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徵收11%的增值稅;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徵收6%的增值稅;對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

二、實踐成效

建造商直租業務稅收政策的試點,解決了此種創新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最大的政策障礙,使建造商直租業務可以順利開展。

(一)有助於浙銀租賃拓業務範圍,擴大經營規模

浙銀租賃的業務範圍能由原先單一的業主,拓展為業主和建造商,有利於企業擴大經營規模。據浙銀租賃預計,2017年約能產生直租業務40億元,其中製造業50%,海洋產業(船舶建造)25%,新能源產業25%。

(二)有助於建造商減輕資金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浙銀租賃公司在建造環節的資金提前介入,使建造商獲取浙銀租賃的直接注資,緩解建造商貸款難、貸款貴的壓力,減輕借款費用,降低建造成本,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

(三)有助於自貿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創新產業發展

建造商直租業務能為浙江自貿試驗區的橋樑、隧道、港口等大型基礎工程的建設方,以及船舶的建造方取得更便利的資金支持,為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便利,吸引更多企業到區內投資創業營造良好氛圍,進一步促進浙江自貿試驗區的發展。

三、第三方機構評估意見

評估項目: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建造商直租業務允許享受現有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

總體評估意見:

該創新案例內容與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實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務、浙江自貿區的市場發展需求的相關性等級為高。

此種業務模式及其稅收政策的試點使租賃公司的資金注入向產業鏈上游延伸,為全國首創。可有效環節建造商的資金壓力,同時使租賃公司的服務對象由傳統的業主方拓展為業主方和建造商,在工期較長的工程領域應用廣泛,但該模式屬於商業模式創新,其中風險未經檢驗,尚不適於全國大面積推廣試點。

評估詳解

相關性:

《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與《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實施方案》均提出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建造商直租業務及其稅收政策的試點,有效緩解建造商資金銀行貸款難、壓力大的困難,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評估認為,該創新案例內容與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實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務、浙江自貿試驗區的市場發展需求的相關性等級為高。

創新性:

以在建工程作為租賃標的物在基礎設施建設租賃領域開展已久,但業務模式為租賃公司從建造商購買在建工程,再租賃給業主方,或由建造商回租再轉租給業主方為主。如渤海租賃在2009年向天津保稅區投資有限公司購買天津空客飛機總裝線廠房15年的產權,廠房轉讓後再由天津保稅區投資有限公司整體回租,然後轉租給天津空客公司。

建造商直租業務將租賃公司的資金注入向產業鏈上游延伸,使租賃公司和建造商由傳統的買賣關係變為租賃關係,此種業務模式及其稅收政策的試點為全國首創。

複製推廣性:

建造商直租業務可有效環節建造商的資金壓力,在工期較長的工程領域,如基礎設施建設行業,應用廣泛;同時使租賃公司的服務對象由傳統的業主方拓展為業主方和建造商,建造商、租賃公司均可收益,但該模式具備一定風險,尚處於探索模式階段,目前全國範圍內可複製推廣性較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