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攻堅」祿豐法院開庭審理首例以拒執罪提起公訴的案件

「执行攻坚」禄丰法院开庭审理首例以拒执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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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攻坚」禄丰法院开庭审理首例以拒执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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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祿豐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開庭審理被告人洪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該案系祿豐縣首例因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而被提起公訴的拒執罪案件。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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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某曾向李某、劉某借款,借款到期後洪某未按時還款。經審理後,祿豐縣人民法院分別以(2010)祿民初字第371號、14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洪某償還李某借款192700元、償還劉某借款44220.53元。判決生效後,在李某、劉某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祿豐縣人民法院發出裁定書,對被告人洪某在祿豐縣妥安鄉琅井村委會琅井芒硝廠內的50噸芒硝依法予以扣押,洪某私自將扣押的芒硝轉移變賣。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告人洪某故意隱匿財產,並私自變賣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且變賣貨款不用於支付執行款項。2017年5月,祿豐法院將本案移交祿豐縣公安局,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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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洪某對祿豐縣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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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陳述等環節,被告人洪某當庭自願認罪。待合議庭合議後,祿豐法院對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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