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工解读防排烟新规对建筑影响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今天(8.1)实施,建筑总工受邀连夜加班淡定解读本规范对建筑专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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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建筑专业的设计师要从“术语”开始了解新规:

(建筑专业需要了解的内容如下)

1.(2.1.1)防烟系统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2.1.2)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3.(2.1.3)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4.(2.1.4)自然排烟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5.(2.1.5)自然排烟窗(口)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

6.(2.1.10)挡烟垂壁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7.(2.1.12)清晰高度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8.(2.1.16)排烟口

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

9.(2.1.17)固定窗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10.(2.1.19)独立前室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11.(2.1.20)共用前室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12.(2.1.21)合用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以上“术语”重点解释一下“共用前室”该术语必须了解《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内第5.5.10及5.5.28规定内的要求,内容如下:

5.5.10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5.5.28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为依据,就可以很清楚,公共建筑剪刀楼梯应分设前室,合用前室情况仅指“居住”建筑。

这里还要多讲几句,不同的地区对于公共建筑使用剪刀楼梯共用前室会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业主方强行使用,就要提前咨询当地的消防部门,在认可同意情况下方可使用。本人建议,最好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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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设计师需要了解的“防烟系统一般规定”设计要求:

1)(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注意前面的高度条件要求均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注意:该条要注意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标准要求,及设置机械加压送风口的位置(这条旧规范没有要求)。同时仔细阅读1、2、3条标准,裙楼同主楼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区别。内部“(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就是指“三合一前室”,表明“三合一前室”必须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注意:该条要注意地下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要求。

4)(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

立设置。

注意:该条2、3为强制性要求,注意前室设门数量及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情况。“合用前室”及“剪刀楼梯”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5)(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注意:该条“仅为一层”时的设防要求。一层(半地下)首层设有效面积不小于1.2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时,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其它均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6)(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

注意:该条内的“常开风口”及“常闭风口”设置位置。

7)(3.1.9):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

2、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注意:避难走道的长度及安全出口的位置要求,可以仅在前室内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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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设计师需要了解的“自然通风设施”设计要求:

1)(3.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 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层。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文字内的最高部位,建议楼梯间顶部的结构梁设置反梁,最高处窗的上边距结构板底100高设置“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有条件设置在梯屋顶(但是,要注意防水及可开启的要求),该窗设置可参考本标准内“4.3.3.1”条要求设防。

2)(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 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m2。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同原消防规范相同。

3)(3.2.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文字内的“不同朝向”要求及面积要求。

4)(3.2.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注意:开启窗距地面高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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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设计师需要了解的“机械加压送风设施”设计要求:

1)(3.3.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超过100米的建筑必须要竖向分段加压送风要求。

2)(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注意:该条表达的内容,是地上与地下如何合并设置风井及独立分设风井要求。

3)(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

5.…………

6.…………

注意:该条要求明确“进风口”的具体位置,前三条建筑设计师必须了解。

4)(3.3.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意:该条隔墙的防火要求及设置检修门的防火级别。

5)(3.3.1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注意:该条明确了百叶窗不可使用,可开启窗如果使用必须联动,建议不要设置手动可开启窗。

6)(3.3.1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同时注意同“3.2.1”条区别设防。一个是“自然通风”、一个是“机械送风”。

7)(3.3.1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注意:该条表达的内容,在超高层建筑内避难层设置的可开启窗面积与可避难区域的面积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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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设计师需要了解的“排烟系统一般规定”设计要求:

1)(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注意:该条表达的内容,是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面积、走道长度等要求,配合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同时需要设置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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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设计师需要了解的“防烟分区”设计要求:

1)(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注意:该三条标准表达的内容,设置“防烟分区”采用材料及要求。

2)(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建筑总工解读防排烟新规对建筑影响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注意:该条明确了配合空间净高的“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及“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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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设计师需要了解的“自然排烟设施”设计要求:

1)(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注意:该条明确“自然排烟”必须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2)(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注意:该条省略部分为工业建筑要求,明确了同一个“防烟分区”内“排烟窗(口)”之间的距离要求,注意高度大于6.0米时距离的增加值。

3)(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注意:该条标准内的“自然排烟窗(口)”的取值及形式,建筑设计师需要清晰了解。

4)(4.3.5):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注意:该条详细的明确了各种窗及开启方式的面积计算。

5)(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注意:该条明确了“手动开启装置”设置距地面的高度要求,强调了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设置“开启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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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设计师需要了解的“机械排烟设施”设计要求:

1)(4.4.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明确“机械排烟”的水平布置形式及设置要求。

2)(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明确了“机械排烟”的竖向布置形式及设置要求。

3)(4.4.11):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意:该条明确了“排烟管道井及检修门”的设置要求。

4)(4.4.12):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

5.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

7.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注意:该条明确了防烟分区内距排烟口之间的距离要求及一些设置规定,标准内关于通风专业需要计算的内容可以简单了解。

5)(4.4.14):按本标准第4.1.4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

2.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

(4.4.15):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宜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1/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4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4.16):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注意:该三条明确了“固定窗”设置的位置、面积、不同防火分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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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筑设计师需要了解的“补风系统”设计要求:

1)(4.5.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注意:该条为强制性要求,明确“补风系统”的设置要求。

2)(4.5.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注意:该条明确了“补风口”与“排风口”之间的设置要求。

以上内容仅为该标准内建筑专业需要注意的基本事宜,不是全部标准内容,想了解全书内容的设计师可以自行仔细阅读。建筑设计时单体平面内所需风量及风井面积必须以通风专业计算为依据进行设计表达。同时结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内相关要求进行消防配套设防。

2018年7月31日星期二

建筑总工解读防排烟新规对建筑影响

万毅,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现仼广州某甲级设计院建筑总工

1988年参加工作,从事建筑设计工作三十年,平时喜欢和行内朋友交流讨论规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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